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一审判决,一名73岁的老年男子因泄愤殴打8个月大的男婴致其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件背后牵扯出的生母弃养、幼童遭遇无妄之灾的细节,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泛关注。
01
经人相识
2024年8月至10月间,73岁的周某通过朋友李某介绍,认识了女子高某。同年11月起,高某多次前往周某的住处,两人逐渐建立交往关系。
2024年9月,高某生下一名男婴,孩子的生父身份始终未明确。
案发后经DNA司法鉴定确认,周某与介绍人李某均不是这名男婴的生物学父亲,仅高某为孩子的亲生母亲。
02
留婴失联
2025年5月,高某抱着刚满8个月的男婴来到周某家中。当晚两人发生关系后,次日高某便独自离开,将尚在襁褓中的男婴留在周某住处,未交代后续照料安排,也没有留下足额的抚养物资。
此后一段时间,高某曾短暂返回,先后多次把孩子放在周某家中托其照看,自己仅送来一张婴儿床和少量尿不湿,便再无更多过问。
到后期,高某彻底失去联系,既不回来接走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用,将养育婴儿的责任全部甩给了无法定抚养义务的周某。
期间周某曾主动告知高某孩子身体出现不适,高某也未作回应,既不返家照料,也不带孩子就医检查。
03
泄愤施暴
2025年6月至7月,周某独自承担起照顾婴儿的全部日常。随着时间推移,他对高某弃子不管的行为越发不满,加上婴儿日常哭闹带来的烦躁情绪,内心积攒了大量怨气。
他没有选择联系社区、公安等正规渠道解决问题,反而将负面情绪全部发泄在毫无反抗能力的婴儿身上。
周某多次拿起家中的竹制痒痒挠,击打婴儿的头部等身体部位。这类伤害行为并非单次情绪失控的失手,而是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反复发生。
婴幼儿身体本就脆弱,头部更是关键部位,反复的钝性击打给孩子造成了持续且不可逆的身体损伤。
04
延误救治
2025年7月7日,婴儿出现进食呕吐、精神状态持续变差的情况,这是身体受损后的明显异常信号。
周某此时清楚孩子的身体已出现严重问题,但他担心自己殴打婴儿的行为被外界发现,始终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也没有带孩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到7月10日深夜,婴儿陷入昏迷状态,彻底停止进食。周某依然心存侥幸,隐瞒伤情不肯送医,彻底错过了最后的抢救时机。
7月11日早上8点左右,周某发现婴儿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确认孩子死亡后,他打电话叫来朋友张某。张某赶到现场得知情况后,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后经法医鉴定,这名男婴的死因为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随案移送的竹制痒痒挠,被作为作案物证存档留存。
05
法院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是不具备任何自救能力的婴幼儿,依法应当受到特殊、优先的法律保护。
周某主观上存在明确的伤害故意,多次实施的殴打行为与婴儿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考虑到周某案发时已年满73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这起案件令人痛心,一名仅8个月大的婴儿,还没感受多少世间温暖,便因成年人的错误失去了生命。
案件既暴露了个别监护人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也敲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
生而不养是对生命的漠视,迁怒幼童更是突破了人伦与法律的双重底线。
婴幼儿属于社会最脆弱的群体,没有自我保护能力,需要家庭、社会与法律共同搭建严密的保护网。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婴幼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而任何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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