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
特别报道
编者按 栉风沐雨,玉汝于成。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九十五载薪火赓续,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植根红色沃土、勇担法治使命,走出一条砥砺笃行、意义非凡的奋斗之路。值此“七一”建党纪念日,《检察日报》特邀检察理论研究专家回望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95年红色历程,系统梳理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历史脉络,凝练总结宝贵经验,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智识,敬请关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自1931年至今,从“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跃升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事业紧跟革命、建设、改革步伐,坚定不移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向、与法治中国建设同行,取得了不平凡的成就。人民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事业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党的坚强领导的结果。回望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始终,为人民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初步探索到健全完善再到基本成熟定型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人民检察制度与生俱来、一直赓续的“红色基因”和政治底色,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站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梳理党领导检察工作的历史脉络,科学总结历史经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好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检察实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党的领导
是检察制度诞生的根本前提
检察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奠基与萌芽。人民检察制度从诞生之初就确立了“党管检察”的根本原则,形成了自觉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的优良传统。检察机关由党直接缔造,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通过办理谢步升案、黄克功案等具体案件充分体现党的意志,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与实践基础。
首先,土地革命时期,党直接领导创建人民检察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会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下称《条例》),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1933年12月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由何叔衡担任首任部长,这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光辉起点。其中,《条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首部检察“组织法”,规定工农检察部主要负责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求这些企业和机关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也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主要工作方式。《条例》明确规定,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1933年11月,张闻天在《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文中指出:“工农检察委员必须是党和苏维埃最好的干部,这些干部必须是群众中最有威信的同志。”可以看出,由于工农检察机关肩负监督之责,党从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之初就对检察队伍提出高标准、严要求。此时,在组织结构上实行“审检合署”,检察人员附设于审判机关内,且受同级苏维埃政府(即党领导下的政权)指挥,强调“政治第一”,开展了工农通讯员、突击队、轻骑队等群众监督与专门检察机构监督相结合的实践探索,有力支援革命战争、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
其次,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在服务抗战大局中逐步发展。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主要根据地均设立了检察机构,但未设立全国或各根据地统一的、独立的专门检察机关,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由政府进行领导。此时,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1941年,为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临时参议会通过《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文件,在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的同时,建立与各级行政委员会、法院平行的各级检察委员会。这是人民检察史上的制度创举和现代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端,也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有利于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再次,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检察制度迎来“审检并立”重要实践探索。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并制发人民检察史上首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并立”,明确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的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从原来的审检合署转向审检分离、独立设置,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的领导关系,这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朝着自主体系发展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党的领导
是检察事业兴衰的关键变量
人民检察制度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得以全面确立,但也历经“三起三落”。这一阶段是人民检察制度在探索中前行、在曲折中发展的关键阶段。
首先,党直接领导创建新中国检察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办公;12月,毛泽东同志批准颁布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确立了垂直领导原则。1950年2月,毛泽东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〇年工作计划纲要》,明确1950年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9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在人民检察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要求1951年全国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也首次使用了“法律监督”一词。正是由于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视,到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颁布,将“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既受上级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体现了党对建设适合国情的检察领导体制的探索;将“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改为“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明确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镇压一切反革命,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1951年秋冬季,党中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设立党组,最高人民检察署从此单独设立党组。
其次,“五四宪法”改“署”为“院”。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更名为“人民检察院”,确立垂直领导体制,正式形成“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格局。1955年,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指出各级检察院党组或负责同志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自己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在国家系统方面检察院是垂直领导而放松对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各级检察院的领导,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1956年,在党的八大确定的路线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检察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也获得短暂的“黄金”发展期。
再次,检察机关遭受冲击甚至被撤销,检察工作中断。1957年之后,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经过三次运动的冲击,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给检察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文革”十年,检察工作中断十年,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后被1975年宪法予以确认,检察事业遭受劫难,社会主义法制亦遭遇最严重破坏。这一曲折历程深刻昭示,检察事业的兴衰与党的领导方式是否正确密切相关。党的正确领导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一旦脱离党的正确领导,人民检察制度就会失去存在、发展的基石和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法治也将失去保障。忽视检察工作甚至取消检察机关,都意味着法制的削弱和破坏。
党的领导
是检察制度恢复发展的根本动能
历经风雨更显忠诚。检察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得以恢复,并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推动,是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
首先,党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7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征求修改宪法意见的通知》。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解放军8大军区、35个中央部委不约而同建议“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明确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3月5日,会议表决通过宪法,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有关事项的通知》,恢复重建步伐加快;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章,正式恢复办公;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至此,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人民检察制度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其次,人民检察制度规范发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建立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此后,我国先后制定或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一系列法律,检察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日臻丰富和完善。2006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再次,党的领导不断加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1989年11月、1993年12月,江泽民同志两次接见全国检察长会议代表并作重要讲话,并于2002年3月接见首批大法官、大检察官,发表重要讲话;2007年12月,胡锦涛同志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发表重要讲话。重建之初,最高检党组就提出“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的工作方针,明确将“党委领导”置于首位。此后,工作方针从“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到“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这些总体要求前后传承、接续创新,结合新的实践新的发展提出新的落实举措。
最后,检察改革扎实展开。1988年开始,检察机关从健全法律监督程序、完善检察领导体制等五个方面部署检察改革工作。1993年以后,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机制等。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2000年,最高检制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2003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检察改革纳入其中系统推进。2005年,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2007年,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高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通过改革确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更是进一步完善了检察职权配置和检察权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得影响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初步得到解决。这些相继得到法律确认的改革成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也因此走上制度化轨道。
党的领导
是检察制度成熟定型的政治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从原则指引逐渐发展成制度体系的全面构建,党领导人民检察事业的力度最强、变革最深、成效最显著。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坚决服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转隶就是转机,推进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在新起点上形成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检察制度经历深层次重塑性变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获得全新发展和全面加强。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要求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全面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加强法律监督、加强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如何加强法律监督等重大问题,为人民检察事业开拓创新和稳健发展把脉定向、指路领航。具体而言,至少可以归总为五个方面:其一,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功能定位。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二,关于法律监督理念的深化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对检察工作提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进一步强调,“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此,最高检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努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的这一原则性、基础性要求真正做实做细。其三,关于法律监督体系的优化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建立发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至2017年,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听取试点情况汇报;2018年,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多次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其四,关于法律监督机制的改革健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2015年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原则性要求,并在2015年、2016年、2017年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2021年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等。其五,关于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提升。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专门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建设过硬队伍,强化法律监督能力”等殷切希望;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多次指出要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促进健全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其次,持续推进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一方面,强化总体指引。2018年宪法修正,在总纲第1条第2款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首次写入宪法正文,党的领导由政治原则转化为宪法规范。2021年,党中央历史上首次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篇即对检察机关作出“四个定位”的全新概括,强调“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事业实现新的更大发展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指导。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一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完善落实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实机制,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落实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展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到检察机关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业务、制度等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严格践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责任,健全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重大业务工作督查反馈等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5年党中央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定期听取最高检党组工作汇报制度,2021年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参与和加强社会治理,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最高检党组首次向党中央报告2020年度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各省级检察院同步落实。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强化政治督察,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健全全面从严治检体系,坚定不移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系统内巡视,完整准确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再次,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检察改革中不断深化完善。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作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等部署安排。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将长期以来的“三级审批制”转变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23年,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的基本原则,部署健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完善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等衔接机制等5项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健全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业务领导机制,建立法律监督与法治督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制度机制。2024年,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从四个方面专门部署“健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制度体系”。
进一步加强
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实践路径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根本属性,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不仅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也体现在检察履职的具体部署、具体实践和具体成效之中。要深学细悟习近平党建思想“十四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的科学内涵、理论品格、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紧扣“法律监督”这个根本定位和“强化检察监督”这个重要命题,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遵循规律,找准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着力点,综合施策、协同促进更好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法律监督方向正确。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要求。首先,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实机制,健全党的领导具体化、常态化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地方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案件、重大决策部署的制度。其次,要坚持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准确把握“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的辩证统一关系,以讲政治引领讲法治,善于从政治高度审视和处理业务问题,以讲法治落实讲政治,善于在业务工作中全面体现政治要求、落实和维护党的领导,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起来,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确保个案办理与国家治理同频共振。比如,像历史上查处刘青山、张子善案那样,既鲜明体现党的意志,又充分彰显严格依法办案立场。再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两者高度统一、本质一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键是对“依法”的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规范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本身就是贯彻党的主张、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理论上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首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与时俱进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制度机制,用科学理论回答和解决法律监督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其次,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自信。加快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再次,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坚持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在把握大局中找准检察定位和履职切入点,在融入大局中发挥检察职能,把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贯穿检察政策研究、制定、实施全过程,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更好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如我在诉”意识,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遵循“三个善于”履职方法论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程序上、效果上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公共利益。
三是强化自身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行使。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内含着监督和保障。首先,要自觉用习近平党建思想谋划和推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健全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做到依法用权、制度治权,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检察权。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贯通衔接,让法律监督更加有力有效。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的指导监督,协同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法律监督与法治督察衔接配合机制。推进科学管案与有效管人有机结合,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完善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全面准确落实、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系统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做实检察听证,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外部监督实效。其次,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深化人才强检战略,健全“选育管用”一体机制,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协同选优配强管好地方检察院领导班子,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优化检察官助理分阶段培养管理。再次,要推动党的领导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效履职。坚持“党建+办案”模式,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将党支部建在办案一线,确保法律监督延伸到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把党建赋能监督与数字赋能监督统筹起来,促进党建“软实力”源源不断转化为办案“硬效能”。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郭立新,副研究员李淮)
来源:检察日报·庆祝建党105周年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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