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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次顺应时代发展的系统性修订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解释二”)正式施行。本次解释是对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6年解释”)的一次全面、系统性修订,不仅大幅调整了量刑数额标准,更在情节认定、刑罚适用等多个维度进行了重要革新。作为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我们认为,此次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技术性调整,更是司法理念对经济社会发展、货币购买力变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回应,必将对未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核心变化解读:从“数额为主”到“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精细化演进

与2016年解释相比,2026年解释二的核心变化宏观上可概括为四点,“一调、一细、一严、一平等”。

“一调”:量刑数额标准大幅提高,体现刑罚的时代适应性

2016年解释制定的数额标准已施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严厉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显不适。解释二将各档量刑数额起点普遍提高,使刑事打击的焦点更加集中于危害严重的贪贿行为,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数额较大”标准从3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差额“特别巨大”为1000万元以上,入罪门槛提高10倍。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从10万元以上提至20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情节严重”起点从10万元提至20万元,单位行贿从20万元提至4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标准同步提高至300万元。

“一细”:量刑情节认定更为精细,增强司法可操作性

解释二对“其他严重情节”等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例如,在“多次索贿”的认定上,表述更为严谨;对贪污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从重处罚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与完善。这种精细化,一方面限制了个别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为律师进行精细化辩护——尤其是在“情节是否构成”的认定上进行质证和辩论——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

“一严”:刑罚适用与经济惩罚并重,强化全方位惩治

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经验总结,在提高入罪和升档数额标准的同时,解释二继续并强化了对贪贿犯罪的经济制裁。除了明确罚金刑的判处标准外,进一步将追赃与量刑深度绑定:用专条规定“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将退赃从酌定情节向法定情节的认定标准靠拢,这对量刑辩护至关重要。

“一平等”:国有主体与非国有主体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解释二第八条主要体现出来“一平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条用语“分别参照”字样来表达前述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又需要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最终确保罪当其罪。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辩护空间。律师可以结合专业的法律视角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的理解,向裁判者提出辩护意见,以帮助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的轻重、赃款赃物的追缴与执行等,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也体现了国家在涉企腐败问题上“国企民企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零容忍态度。简单说,只要达到贪污罪三万元以上的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面临刑事风险。这极大强化了民营企业的刑事控告力度,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高管面临更高的合规压力。

二、笔者律师团队对解释二进行微观梳理,共涉及多少个罪名?具体涉及哪些罪名?对今后辩护有何影响?

综合解释二的全部条文,其直接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的罪名共有16个。核心贪污贿赂罪名为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0个,均出自《刑法》分则第八章,关联及补漏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6个,出自《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但在职务犯罪实务中高度关联。

第一类:填补传统贪贿犯罪的量刑“空白区”

这类罪名在2016年的旧解释中没有专门的入罪或量刑标准,解释二首次进行了明确。如:

1.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20万、200万的量刑数额门槛及情节严重认定。入罪门槛设定为2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若数额在10万-20万之间,只要具备“多次索贿”“造成损失”等五种情形之一,依然构罪。解决“小官大贪”的标准问题。

2.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解释二第二条设定了个人20万/200万、单位40万/400万的两档数额标准。

以上两个罪的标准和情节问题,对于企业法务、合规官而言,这意味着单位之间的“回扣”“赞助费”若未走公账且达到一定数额,极易触碰红线。特别是“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即构罪的规定,使得原来的规避手段无法再奏效。

3.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了个人10万/200万、单位50万/400万的标准,这在以往是极其罕见的量化。长期以来,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在于介绍贿赂罪常被视为“口袋罪”。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了“为三个以上请托人”或“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这在辩护中可作为区分“正常居间介绍”与“犯罪”的量化界限。

4.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解释二第四条对标个人行贿,设定了20万/200万的数额门槛。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解释二第五条将“差额巨大”明确为300万以上(旧标准通常认为是30万,此次大幅提升)。“差额特别巨大”明确为1000万以上。这一调整符合经济发展现状,但也意味着辩护重心将从“是否达到30万”转移到“如何切割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

6.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解释二第六条明确了300万元构成“数额较大”。同时第二款中规定了宽宥条款,“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配合转回境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黄金补救期。

7.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解释二第七条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的入罪门槛降至10万元(普通国有资产为20万元)。

第二类:犯罪数额确定主要体现在解释二第十一、十二条上

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往往是控辩交锋最激烈的地方。第十一条中谈到了股权受贿,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并明确“预期收益”按案发时获利算,“未获利”按市场溢价算。举个例子:假设A收受B公司干股,约定上市后抛售。若案发时未上市,按“市场价格-支付价格”计算,而如果按“预期估值”就会虚高认定。

解释二第十二条体现了真伪与价格认定,珠宝、玉石、字画、手表必须做真伪鉴定。当然也有价格认定例外,如果购买发票齐全且双方无异议,可以不做价格认定。

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对于收受礼品(如字画)的案件,第一时间申请真伪鉴定。很多所谓“价值连城”的“雅贿”,鉴定结果往往是地摊货,这能大幅降低涉案金额。

第三类:定性单位与个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8. 解释二第十五条“名为单位、实为个人”的穿透认定,以单位名义收钱,但归个人所有。辩护点关键在于资金流向和主观故意。如果钱进了单位账户后有合理的经营支出,即便最终亏损,也难以认定为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在组织辩护时需重点审查财务账目。

9. 解释二第十七条对介绍贿赂、行受贿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给出了清晰的切割线,即介绍贿赂为撮合双方,自身无占有目的。在介绍过程中,私自截留了请托人的钱,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且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而非介绍贿赂罪。根本不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纯粹编故事骗请托人钱,那就定诈骗罪。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必须关注行贿人、介绍人、受贿人三方的言词证据是否一致。若存在矛盾,尤其是关于“是否告知受贿人”的细节,往往是做无罪或轻罪辩护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10. 解释二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是“以单位名义”还是“集体贪污”。若仅管理层私分并隐瞒其他人员,直接定性为贪污罪(共同犯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这在定性辩护上是天壤之别。

第四类:监察与司法中自首、退赃等程序、实体问题的认定

11.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自首的认定,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被调查人主动供述“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在被留置初期,如果当事人认为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有限,可果断争取“首供”,这是换取自首情节的最佳窗口期。

12.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的认定,明确了“亲友代为退赃”的效力,定义了“积极退赃”不仅包括全退,还包括“配合追缴+大部分查封”以及“共同犯罪中个人全退”。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13.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等值追缴原则,确立了“原物→转化物→份额→等值财产”的追缴顺位。即使钱花光了、房子卖了,只要查得到其他财产,都可以追缴。这打破了“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幻想。

三、以上这些变化对刑事辩护实践的深远影响与律师建议

1. 辩护重心的战略前移与分流:对于涉案金额在新旧标准临界点附近的案件,律师需迅速评估新旧法律的适用可能,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提出不起诉或罪轻的法律意见,实现案件“分流”。

2. 财产辩护的重要性空前提升:随着对涉案财物追缴的强调,律师在案件初期就应关注当事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审查其合法性。在辩护策略中,应将涉案财产的处理与主刑的减轻、缓刑的适用等进行一体化考量,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协商中,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整体方案。

3. “情节之辩”将成为核心战场:在数额无法撼动时,聚焦于“是否在特定领域”“是否造成损失”等情节做减法。在数额标准普遍提高后,是否构成“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律师需要深入钻研解释二对各项情节的具体描述,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多角度,挑战控方对不利情节的认定,并全力挖掘、组织对当事人有利的从宽情节。

最后,2026年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未来的职务犯罪辩护与合规重点,必然从过去的“死磕数额”,转向同时注重(或兼顾)“拆解情节与穿透实质”。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高管而言,涉刑的门槛现已与国企高管完全拉平,建立健全的内部反腐合规体系已刻不容缓。留给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规整改时间已经不多。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处于相关的合规审查或风险排查中,请务必注意合规。对于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而言,这既是新的机遇,也意味着需要更为专业、精准的法律帮助。职务犯罪辩护团队要深刻理解立法本意与司法动态,在每一个案件中恪守专业,精准运用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在任何法律变革下不变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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