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参考案例”的形式,发布了入库编号为“入库编号2026-18-1-407-001”的夏某行贿案。

参考案例主旨是阐明行贿罪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标准,相关案情却再次告诉人们,司法案件中那些作为的收费“运作”的法律结果,要么是行贿罪,要么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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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案例库公布及媒体报道的案情,综合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1年,翟某因自己涉嫌敲诈勒索被上网通缉,委托夏某给自己找关系“摆平”。夏某向某公安局民警唐某提出请托,请其办理撤销网上追逃或者取保候审。夏某收到20万元后,将上述钱款转交唐某。

尽管钱花了,可事情并没有办成。2012年,翟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出狱后,翟某状告夏某诈骗。

2014年,夏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刑事拘留,之后被取保候审。夏某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罪责,自行将20万元退还翟某,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016年,检察机关再启此案的调查,夏某经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再次被重新定性和追责。

民警唐某称自己拿了20万元之后,给了以前的同事请其帮忙。后来获悉翟某已经被抓后,唐某便找到同事,同事称已花了两三万元请客吃饭,并将剩下的17万元退给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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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处理结果是:

2016年8月,民警唐某因受贿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

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2017)京0105刑初774号刑事判决,夏某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2月24日,朝阳区法院对翟某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本案中,夏某根据翟某的诉求自行寻找受贿对象,并未向翟某介绍和表明受贿人唐某的身份以及引荐唐某。翟某不知道是向何人行贿,自始至终不认识唐某,未就请托事项、行贿款项交付等与唐某进行沟通。

夏某为帮助翟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贿对象唐某提出办理事项,收取翟某进行贿款项并向唐某转交行贿款,具体的行受贿行为发生在夏某与唐某之间,故夏某构成行贿罪共犯。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托关系“摆平”刑事案件

这个案件中,为了避免以后产生麻烦,“能人”夏某可谓花了不少心思,虽然具有可以搭上警察的门路,却不让翟某参与行贿的具体过程,也不告诉翟某究竟向谁行贿了。

请托人花了20万,要求就是“摆平”自己的刑事案件,可结果却是自己被抓了被判刑了,肯定不会心甘情愿,也就有了刑满出狱后的控告夏某。

因为翟某并不知道夏某有没有真的行贿,也不知道夏某向谁行贿了,所以就以诈骗罪控告夏某。控告获得了刑事立案,夏某被以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不过后来因为夏某退回了20万元,获得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

这个案子如果到此为止,就是一起“能人”虚构关系、根本“摆不平”刑事案件的诈骗受害人案子,不会出现具有第二个警示结果。问题就在于,夏某不知道是在哪个阶段交待了,这笔钱并不是他骗的,而是行贿了相关人员,只是事情没办成而已。

于是,在检察机关重启了案件处理之后,不知道是不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检视不起诉案件中发现的线索,相关的受贿行贿事实及相关人员,一一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概括起来,这起案件以前后两个刑事结果的的方式,再次宣告了花钱找人摆平刑事案件的两个法律后果:一是,钱花了,被骗了,中间人会构成诈骗罪;二是,钱花了,真行贿到了办案人员,一干人等都会构成行贿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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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应存在的花钱“摆平”刑事案件,为何会有很多人信?

如今的刑事案件办理,办案机关内部都是实行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对于一个案件的办理,都是设置了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部门等部门和人员的分别办理审查机制,就是为了防止办案决定权集中于一人产生的腐败可能。

这样的办案机制下,想要通过行贿某个办案人员,以实现消灭刑事案件、法外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难度相当大。

然而,社会上仍很流行,遇到刑事案件是花钱或找关系就可以实现撤案消案、免除或是从轻处罚的现象和认识。用一位资深律师的话是,传播这样思想和认识的,大部分是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员,以及那些想着从中牟利的人员。

这些所谓的案件“运作费”,绝大部分流向了所谓的中间环节,真正的办案人员敢于受贿而改变案件结果的,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已经越来越少。那些几千元、几万元就号称可以改变案件结果的,百分之百都是骗人的,没有公职人员会为了这点钱而冒险。

那些所谓的,宣称自己就是花了钱、找了人,才被从轻处理,被取保候审,被判缓刑的,很大可能是因为国家推行的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制度和政策,本来就是刑事案件的正常走向,却被很多人吹成了找关系的作用,甚至是某些律师的作用。

事实上,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案件运作的风险越来越大。犹如上述“参考案例”中的案情一样,花钱运作案件的,不管成功与否,都是面临着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为,一个案件的运作费,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早就够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行贿受贿罪是1万或3万元,诈骗罪是3000元或5000元)。只要请托人事后反悔了,那些所谓的“能人”、中间人、司法掮客,一定逃不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