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的一份书面答复函指出:昭通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镇检刑诉【2024】Z8号起诉书“的确存在错误”,对此,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上“口头提出更正”。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称,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口头变更起诉书内容不够严肃,因为指控事实无实质影响,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已要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不予口头变更,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予以判决。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
案件被告人的家属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如果不明确具体的“犯罪金额”和“既未遂状态”,实际上就是没有划定清晰的“审判边界”,“‘口头更正’是不够的。”
【2024】Z8号起诉书:
被告人被指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2024】Z8号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人鲁逸荣系重庆市聚隆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
镇雄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鲁逸荣为感谢刘猛利用其担任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兼呈贡高校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为鲁逸荣实施的香格里拉文化中心“坛城广场”、昆明市呈贡“雨花毓秀”、 重庆市“两江春城”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承诺送给刘猛共计1亿元人民币,并约定待刘猛退休或需要用钱时再兑现。2019年5月,刘猛涉嫌职务犯罪被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刘猛需缴纳违纪违法款,鲁逸荣便转账350万元给刘猛弟弟刘申伟用于上缴违法所得。
▲鲁逸荣
指控还称,2004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鲁逸荣为感谢时任云南建工集团海外公司经理、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雷在香格里拉文化中心“坛城广场”、昆明市呈贡“雨花毓秀”、昆明市“艺术家园区”、重庆市“两江春城”等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先后5次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格里拉市云建天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汇坤建材有限公司,向许雷指定的湖南益阳昌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现代武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270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2017年鲁逸荣与许雷商议签订虚假以房抵债协议、借款协议,并将虚假抵债的商铺登记在鲁逸荣之子鲁某铭名下,试图以此逃避组织处理。
镇雄检方认为,应该以行贿罪追究鲁逸荣的刑事责任。2025年7月,镇雄检方作出镇检刑补诉【2025】Z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指控了被告人鲁逸荣的另外几起行贿事实,以及一起串通投标事实、一起挪用公款事实。
据2019年5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当年11月,许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4月,许雷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24年7月,据云南省监委消息:许雷(原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的确存在错误”
刘猛另担任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等职。据2020年3月最高检消息: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猛涉嫌受贿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鲁逸荣的妻子陈闻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许雷案、刘猛案均未宣判;而鲁逸荣案,至今已召开了6次庭前会议。
鲁逸荣的家人认为,Z8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明,行贿金额不明,“起诉书指控鲁逸荣‘先后三次承诺送给刘猛共计1亿元人民币’,然后又指控鲁逸荣‘转账350万元给刘猛弟弟刘某伟用于上缴违法所得’,还指控鲁逸荣‘先后5次向许雷指定的公司转款1270万元’。但起诉书没有指控行贿金额的具体数字到底是1亿元,还是350万元,或者还是1270万元,或者是1亿元中的350万元既遂、9650万元未遂。如果存在犯罪未遂,这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在起诉书载明。”
鲁逸荣的家人及两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应当明确指控犯罪的危害后果、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中行贿金额就是行贿罪最主要的危害后果,也可以说是行贿罪最主要的事实。
两名辩护人称,起诉书还存在其他问题,他们已依法向多部门反映。经过多次庭前会议,镇雄县检察院口头表达了修改内容包括:案件来源、鲁逸荣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情况、受贿人刘猛的身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变更为“进行营利活动”、明确被害单位身份。
对此,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7日对鲁逸荣的家人和辩护人作出答复函。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
答复函称,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确实存在对案件来源描述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等情况,因对指控事实无实质性影响,可由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对于起诉书撰写问题,我院将加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改进。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表示,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口头变更起诉书内容不够严肃,因为指控事实无实质影响,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已要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不予口头变更,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予以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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