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中,出借银行卡“跑分”是常见的行为模式。对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吕某(化名,男,32岁,高中文化)为贪图小利,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跑分”。经查,吕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流水达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以吕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吕某系初犯,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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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以下从宽情节:第一,吕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第二,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坦白;第三,吕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四,吕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第五,吕某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主观恶性较小。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吕某的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出借银行卡“跑分”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借银行卡“跑分”是帮信罪中最常见的行为模式。对于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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