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的爷爷奶奶留下了一套公房。当年刘先生结婚后,老人把房子腾出来给他做了婚房,承租人也变更成了刘先生的名字。
二十多年前,刘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由于住房困难,两人约定:前妻与女儿住大间,刘先生自己住小间。就这样,一家三口虽已离婚,却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几年。
后来,前妻带着女儿搬走了,还把住过的房间租了出去。而刘先生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一住就是二十多年。
征收来了,协议签了,对方却反悔了
刘先生和前妻、女儿在征收组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前妻与女儿一共拿二百多万,剩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刘先生。
双方签了字,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定了。
没想到,前妻事后提出 “被骗了”,要求重新分割征收补偿款。她的理由是,签协议时以为补偿款总额只有三百多万,根本不知道实际是五百万,所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重新按当年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面积比例来分钱。
律师解读:协议合法有效,反悔没有依据
面对前妻的说法,律师给出了明确判断:这份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合法有效,不能撤销。
第一,征收信息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不知情”。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评估结果、总额构成等,均会依法公示。律师认为,刘先生的前妻和女儿作为协议当事人,在征收组多次协商的过程中,完全有机会了解全部信息,现在说“不知道总额是五百万”,既不符合事实,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第二,前妻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
公房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而同住人的认定有三个硬性条件: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
律师表示,刘先生的前妻,当年她父亲单位分房子时,她本人就是配房人员——这属于典型的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换句话说,前妻本来就没有资格分这笔征收款。
第三,公房补偿不是按居住面积分的。
律师认为,前妻和女儿想按当年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面积比例来分钱——这个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据的是同住人资格,而不是谁住了多大面积。前妻连同住人都不是,自然谈不上按面积分钱。
第四,女儿的情况比较特殊。
女儿当年随母亲住在公房里,后来外公单位分房时,她也被列入了配房人口。但当时她尚未成年。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未成年人随父母共同受配公房,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因此,原则上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同住人获得征收利益。所以,女儿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同住人。
第五,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
综合来看这套房子的来源——爷爷奶奶传下来的;各方的贡献——刘先生作为承租人长期居住、管理房屋;以及居住状况——前妻早已搬走多年——二百多万元给前妻和女儿、剩余归刘先生的分配方案,并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失衡。
律师提醒
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签字确认,就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事后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法院不会轻易支持。
(实习编辑:邵正裕)
看看新闻记者: 沈雪颖
编辑: 刘黎明
视频编辑: 冯家琳
责编: 金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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