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今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情形。
  •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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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作出规定

  • 劳动报酬方面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 工伤保障方面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 养老保险方面

需要延长缴纳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