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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市民谭女士在小区散步时被大王椰树落叶砸中背部,导致胸椎、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谭女士认为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这一案例有些颠覆认知。因为在大众印象中,落叶都是轻飘飘的,不大可能致人伤残。但谭女士在小区散步时被脱落叶片致残,足见落叶杀伤力。谭女士认为是物业公司责任进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该案件最大看点在于,像落叶这种自然风险致人伤残,到底谁来负责?过去,高空抛物致人伤残,责任相对好认定,即抛物者就是责任人。但落叶属于自然灾祸,难道要向自然去索赔?即便是自然灾祸,但如果落叶涉及的林木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应当为此承当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显然属于林木管理者,多种迹象显示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至于酿成了悲剧。

该物业公司主张树叶脱落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且在事发前采取了防护措施,设置过锥桶和警戒线,已尽到管理义务,但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认定事发时防护措施仍然在位且能有效警示行人,且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只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可以说,这个案例给所有物业公司上了一堂“责任课”。其一,别把落叶等自然风险当成“天灾”。不可否认,落叶属于树叶自然脱落,一般不是人为因素。但物业公司作为林木管理者有责任义务预防这种安全风险,比如对林木定期巡查、修剪就能避免落叶伤人,否则,就会为此担责。

其二,发现自然安全隐患后防护措施要有实际效果。以上述物业公司为例,虽然围绕有危险的林木设置过锥桶和警戒线,但并没有对谭女士等小区业主起到实质保护作用。如果直接消除林木风险,或者确保防护措施始终有效,就不会发生落叶致残事件,自然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

其三,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义务责任要用有效证据说话。近些年来,无论是高空抛物事件增多还是其他安全事件频发,都提示各物业公司完善监控等安全保障措施,但有的物业公司并没有汲取教训,不愿意投入财力、人力、物力为业主安全“加锁”,一旦发生悲剧物业公司难逃责任。

无论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法规,都是物业公司履行小区安全管理义务的权威“指南”。遗憾的是,部分物业公司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是,不仅要为小区所发生的安全事件承担侵权责任,还影响业主信任以及与业主的关系,对物业费收缴率也有影响。

所以,作为物业公司既不能小瞧小区落叶、断枝等自然风险,也不能轻视高空抛物等人为安全隐患。否则受伤的不只是业主,物业公司也难辞其咎。各地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也要从各自职责角度正确履职。珠海中院主动向涉事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就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