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迎来胜诉判决。面对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后提起诉讼、并主张以数十万元借款抵销全部款项的严峻局面,段建国律师凭借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精准锁定《离职协议》的终极结算效力,成功否定对方抵销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在职期间垫付运营费用。
案件概述
离职协议签署后,用人单位以借款抵销为由拒绝付款
本案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于2024年4月1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在职期间垫付的团建费(运营费)。协议同时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所有未结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未结款项争议”。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仅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对于剩余补偿款及垫付运营费用迟迟未予支付。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请求。然而,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当事人在职期间尚欠公司数十万元借款,要求以借款抵销全部应付款项,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律师介入
全面梳理证据链,锁定《离职协议》核心效力
接受委托后,段建国律师第一时间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研判。经仔细研读《离职协议》条款、核查双方往来邮件及付款记录,段建国律师敏锐地发现:用人单位主张的所谓“借款”从未在《离职协议》中得到任何体现,而协议第九条明确载有“双方确认所有未结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未结款项争议”的最终结算条款。这一发现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离职协议》作为双方自愿签署的最终结算文件,其效力应当得到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事后以未经确认的“借款”主张抵销,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与协议约定直接冲突。
段建国律师同时注意到,用人单位据以主张借款的核心证据《离职审批表》存在重大瑕疵——落款日期为不存在的“4月31日”,而财务人员签字日期却为“4月1日”,时间逻辑严重矛盾。这一证据漏洞,为后续庭审中的有力质证奠定了坚实基础。
精准破局
调整办案思路,以“最终结算条款”击破抵销主张
面对用人单位以数十万元借款主张全额抵销的诉讼策略,段建国律师果断调整办案思路,跳出常规的“逐一反驳借款明细”的被动应诉模式,转而将诉讼重心聚焦于《离职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最终结算条款”的约束力。
段建国律师精准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借款是否存在”,而是“双方是否已在《离职协议》中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款项进行了最终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离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所有未结款项均已结清”的约定,意味着双方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经济事项画上句号,用人单位无权事后以所谓“借款”为由推翻结算约定。
同时,段建国律师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离职审批表》展开了有力的证据质证:该表落款时间为“4月31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日期,而财务人员签字日期为“4月1日”,两份文件签署时间逻辑严重矛盾。当事人明确表示签署《离职协议》后未再前往公司,所谓“4月31日”的落款系事后添加。这一质证直接动摇了用人单位主张的“借款确认”的事实基础。
庭审交锋
以法条为刃、以证据为盾,逐一批驳对方抗辩
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代理人以“借款未核销”“团建费属备用金性质”等理由密集抗辩,试图将水搅浑。段建国律师沉着应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有力交锋:
第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段建国律师指出,《离职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金额,用人单位仅支付9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部分,已构成违约。协议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二,关于垫付运营费(团建费)。 针对用人单位“团建费属于备用金、应抵扣借款”的主张,段建国律师当庭指出:《离职协议》第2.4条已明确确认团建费金额为139000元,双方“对此金额无任何争议”。该约定系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垫付款项的最终结算,内容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应依约履行。对方以事后主张的“借款”推翻已确认的结算金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第三,关于借款抵销。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交锋点。段建国律师从三个层面展开有力驳斥:其一,《离职协议》第九条“所有未结款项均已结清”的约定,已表明双方完成了最终结算,不存在所谓未结借款;其二,用人单位在协议签订后仍按约定分期支付工资及部分补偿金,从未提出过抵销主张,直至仲裁裁决后才突然提出借款事宜,不符合常理;其三,《离职审批表》存在重大瑕疵,落款日期为不存在的“4月31日”,无法证明当事人曾确认借款事实。三个层面的论证环环相扣,有力驳斥了对方的抵销主张。
胜诉落地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全部诉求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段建国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离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主张团建费属于备用金性质、应予抵销,“与《离职协议》中已明确确认团建费金额且未提及抵销事宜的事实不符”。关于借款抵销问题,法院认定《离职审批表》落款时间“4月31日”并不存在,当事人称签署《离职协议》后未再前往公司“符合常理”,且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明确约定“所有未结款项均已结清”,“可表明双方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款项进行了最终结算”。此外,用人单位在协议签订后分期支付工资及部分补偿金时“并未就所谓借款提出抵销主张”。综合以上,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抵销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在职期间垫付运营费用(团建费),并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充分彰显了段建国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素养与精准办案能力。面对用人单位以巨额借款主张抵销的诉讼攻势,段建国律师没有陷入逐一核对借款明细的被动局面,而是精准锁定《离职协议》的最终结算效力这一核心突破口,以“协议效力优先”的办案思路扭转了案件走向。从证据梳理到法律适用,从庭审质证到判决落地,段建国律师以严谨的逻辑、扎实的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段建国律师长期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已成功代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未来,段建国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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