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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极具迷惑性与欺骗性。福州中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集中揭示不法分子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利用社交关系扩散吸收资金的常见套路,最终均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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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

就一起看看这4个典型案例

守好“钱袋子”

共护金融安全

案例一

纪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惠农返利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多名同案人注册成立某惠农公司,后通过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在某惠农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购买农副产品获得积分返利为由,允诺每单充值人民币20000元,每周享800积分返还,积分与人民币一比一兑换,期限50周,每周可提现积分的87%,共计人民币695元,剩余13%的积分可在加盟商家或商场消费,继续获得87%的消费积分返还用于循环消费,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某系某惠农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市场推广以及讲课宣传、引导客户投资。截至案发,某惠农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4643万余元,造成损失2905万余元。

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鼓楼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纪某某、李某某提出上诉,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借“惠农”政策热词包装非法集资陷阱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以“消费循环”“积分返利”为噱头,通过虚假宣传制造盈利假象,诱骗公众投入资金,导致大量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投资者应警惕任何承诺“保本保息”“高额返利”且回报率明显反常的投资项目。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暴利”背后,必然是陷阱。面对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手段,公众应提升防范意识,保持理性,不盲目相信任何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承诺高额月息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基本案情

同案人于某某在南京成立南京某公司,并通过在全国设立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两年后,于某某在福州注册设立了福某某公司(系南京某公司分公司),聘任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二被告人组织对外招聘员工,并向福州区域的客户宣传、推荐南京某公司的投资项目并承诺项目投资回报率达月息3-8分,引诱群众进行投资,非法集资款项人民币399万余元,集资款项均全部交至南京某公司。截至案发,上述二公司造成17名集资参与人损失368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受雇于同案人于某某,利用南京某公司名义以承诺高额月息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晋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林某某等人提出上诉。 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以远高于银行存款、正规理财的高额利息、分红返利为噱头,抓住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吸引社会公众主动投入资金,是诱导群众参与集资的首要诱饵。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对“高额回报”等承诺应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亲友、微信群、朋友圈推荐等非正规渠道的投资信息,不盲目跟风,守护好“钱袋子”。

案例三

陈某某集资诈骗案——以“亲友推荐”模式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为偿还赌博债务及网络贷款,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与在银行系统从业的学生合作“汇票承兑”及“资金垫付”业务的事实,通过与其弟弟采取同学聚会等方式,以“安全性高、收益高”为诱饵,对外吸收资金,骗取11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共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27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偿还赌债及网贷,以虚构“汇票承兑”及“资金垫付”业务需要资金为由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仓山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亲友渠道宣传,以银行业务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因赌债、网贷缠身,编造虚假的金融项目,通过其弟弟对外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他人钱款,造成多名投资者巨额经济损失。在面对亲友推荐的投资项目时,广大群众应清醒认识到,熟人推荐不等于项目安全,也不代表投资无风险,亲友牵线的投资项目更需要保持警惕,多方核验,切勿碍于情面盲目投资,自觉摒弃投机心理,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四

汪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假借影视音乐投资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作为多家影视、音乐企业实际控制人,伙同多名同案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团伙成员通过网络包装人设、添加陌生好友的方式进行推广,虚构影视、音乐作品投资项目,夸大项目盈利前景,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引诱社会公众转账投资。涉案资金仅有极小部分用于项目拍摄制作,近半数资金用作融资团队提成,剩余资金由汪某某个人支配。资金无法兑付后,团伙人员刻意失联逃避还款。该团伙累计吸收资金1.7亿余元,造成损失1.6亿余元。此外,汪某某还涉及其他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台江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对其所犯其他罪行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宣判后,王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文化产业领域复合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影视、音乐投资的热度包装虚假项目,结合线上引流、人设包装等方式吸引投资者,犯罪手段新颖、涉案金额巨大,还伴随洗钱、电信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深远。该案的依法判决,严厉打击了文娱领域非法集资及关联犯罪。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甄别投资项目,不轻信高收益宣传,远离各类非法集资陷阱,坚守合法投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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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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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军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讲师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众性强、欺骗性强、追赃挽损难等特点,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极易引发连锁性社会风险。发布的四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从传统高息揽储向“政策概念包装”“消费返利伪装”“熟人关系渗透”“文娱产业引流”等多元形态演变的趋势,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众型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守护群众“钱袋子”的鲜明司法立场。

从犯罪手段看,四起案件虽表现形式各异,但本质上均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纪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分子借“惠农”政策热词包装项目,以网上商城、农副产品、积分返利、循环消费等形式制造合法经营假象,具有较强迷惑性;林某某、马某某案以月息3至8分的畸高收益吸引投资,典型反映出“高息诱惑”仍是非法集资最直接、最常见的获客方式;陈某某集资诈骗案借助亲友关系和所谓银行业务背景,利用熟人信任,凸显“熟人推荐”并不等于投资安全;汪某某等人案假借影视音乐投资名义,夸大盈利前景,通过网络包装和线上引流吸收资金。这些案件共同说明,非法集资往往披着“新产业”“新消费”“高收益理财”的外衣,资金运转高度依赖后续投资者进入,缺乏可持续盈利模式,最终资金链断裂,群众损失惨重。

从司法裁判看,人民法院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评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资金用途、宣传方式、吸收对象及损失后果,体现了对此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精准打击。对于以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为主要特征的案件,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则依法以集资诈骗罪予以严惩。特别是在汪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陈某某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虚构投资项目或者金融业务,将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支配、偿还债务或支付团队提成,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法院依法判处较重刑罚,充分彰显了对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社会治理意义看,这组案例不仅是刑事审判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实践,也具有重要的风险警示和法治教育价值。非法集资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善于利用群众追求高收益、轻信熟人介绍、缺乏金融风险识别能力等心理弱点,通过政策话术、产业概念、虚假项目、返利模型、明星产业等包装方式不断翻新骗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具体可感的风险场景,有助于引导公众识别“保本高息”“稳赚不赔”“消费返利”“内部项目”“亲友推荐”“文化投资暴利”等常见陷阱,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依法维权的金融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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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刑二庭 肖芳瑜

编辑: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