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晓编
近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杭州易加三维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杭州易加三维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于2025年6月30日获得受理,因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2026年3月24日被终止审核。
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与信息披露不一致。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研发人员的工时管理,研发工时填报、研发工时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效并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工时记录的数据以及相关原始资料准确、有效,不存在修改情况。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发行人工时台账存在事后集中补编的情形且基础历史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二是其他研发项目资料可靠性不足,发行人钉钉系统存在集中补编历史废料处理单、收发存台账、立项资料、会议资料、变更审批单等资料的情况,不同来源的项目资料内容存在矛盾。2、发行人研发费用披露金额不准确。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2022—2024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存在从事生产、销售相关非研发活动的记录;部分非全时研发人员工时台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同时,发行人还存在房租费用分摊不准确、部分材料领用和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不足等问题。上交所认定: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且与信息披露不一致,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健浩、时任总经理吴朋越、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咏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易加三维及李健浩、吴朋越、李咏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董超、余启东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1、研发内控有效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相关核查不到位。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存在研发基础历史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形,保荐人未充分核查研发工时统计记录的准确性,未审慎评估工时记录不准确对研发薪酬分摊计算的影响,未充分关注异常研发领料的去向、研发设备的实际用途及研发部门费用分摊不准确等问题。2、未充分关注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杭州蓝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蓝晟)实际控制的杭州源志多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志多盈)持有发行人1.14%股权,杭州蓝晟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现场督导发现,杭州蓝晟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永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控股)关系密切,存在永盛控股子公司人员担任杭州蓝晟总经理、工商预留邮箱及手机号重叠、杭州蓝晟配合永盛控股大量资金过桥、源志多盈入股发行人资金来自永盛控股关联公司借款等多项异常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前杭州蓝晟控股股东曾为永盛控股代持发行人股权,在此背景下,保荐人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充分核查杭州蓝晟与永盛控股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履职尽责不到位。上交所认为:保荐人在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有效核查发行人研发内控有效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未充分关注发行人股东间在资金、人员、工商信息等多方面存在密切联系,未充分核查股东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予以监管警示。
杭州易加三维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一) 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与信息披露不一致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研发人员的工时管理,研发工时填报、研发工时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效并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工时记录的数据以及相关原始资料准确、有效,不存在修改情况。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发行人工时台账存在事后集中补编的情形且基础历史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二是其他研发项目资料可靠性不足,发行人钉钉系统存在集中补编历史废料处理单、收发存台账、立项资料、会议资料、变更审批单等资料的情况,不同来源的项目资料内容存在矛盾。
(二) 发行人研发费用披露金额不准确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2022—2024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存在从事生产、销售相关非研发活动的记录;部分非全时研发人员工时台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同时,发行人还存在房租费用分摊不准确、部分材料领用和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不足等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且与信息披露不一致,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健浩、时任总经理吴朋越、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咏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杭州易加三维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健浩、吴朋越、李咏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杭州易加三维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董超、余启东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一) 研发内控有效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相关核查不到位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存在研发基础历史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形,保荐人未充分核查研发工时统计记录的准确性,未审慎评估工时记录不准确对研发薪酬分摊计算的影响,未充分关注异常研发领料的去向、研发设备的实际用途及研发部门费用分摊不准确等问题。
(二) 未充分关注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
杭州蓝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蓝晟)实际控制的杭州源志多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志多盈)持有发行人1.14%股权,杭州蓝晟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现场督导发现,杭州蓝晟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永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控股)关系密切,存在永盛控股子公司人员担任杭州蓝晟总经理、工商预留邮箱及手机号重叠、杭州蓝晟配合永盛控股大量资金过桥、源志多盈入股发行人资金来自永盛控股关联公司借款等多项异常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前杭州蓝晟控股股东曾为永盛控股代持发行人股权,在此背景下,保荐人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充分核查杭州蓝晟与永盛控股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履职尽责不到位。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在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有效核查发行人研发内控有效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未充分关注发行人股东间在资金、人员、工商信息等多方面存在密切联系,未充分核查股东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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