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你给出的Phase 1/2限制条件来重写成可以发布的正文;我将保留“7月1日落地、企业缴工伤、旧灰地带、新规硬约束”的传播骨架,但是要更换原文的表述方式以及段落结构。7月1日新规定一出台之后,还继续使用超龄工人的一些老板们可能要重新计算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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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一条就是用人单位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要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支付。不是建议这样做,而是必须这样做。

文件是由五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并且时间上也很紧凑,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意思就是说以前那种含糊其词的方法以后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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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之所以被盯着看得很紧,原因还是出在现实中。很多退休的人其实并没有真正地闲下来。保安、保洁、后厨、门店、仓库等各个地方都可以看到六十多岁的老人在工作。

以前最困难的就是这里了。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很多情况下就不再是劳动关系了,很容易被归入到“劳务关系”中来。只说一个说法变了,其实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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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不同吗?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很明显。

摔伤了,企业可能会说这是你自己的不小心;医药费怎么计算,双方会一直争执下去;如果再加上欠薪的话,普通的维权途径就不太顺畅了。其实老人的情况一直都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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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新规定最重的一点就是把这个口子收回来。

第15条把工伤保险费单缴变成了一个硬性标准。企业不能以年龄大为由把风险转嫁给他人。

并且它不只说“要保障”,而且还把如何保障写得非常具体。第六条规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工作时间、工资、休息和休假以及劳动安全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不是口头商定价格之后就来干活,走的时候再算账。

其实这个改变是很有道理的。

以前是街头招工、熟人介绍、临时顶岗,都是靠一句话撑起来的。现在已经不行了,有白纸黑字作证,出现问题可以对账,责任也更加明确。

另外一块大家很关注的是:并不是说过了年龄就可以做任何事情。

第13条直接规定了禁止事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重体力劳动等都不可以安排给超龄人员做。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这样做。

该条款比较严厉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在现实中最害怕的是“多干一点”,而有些工作本来就不适合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做,一旦出了事,后果会比想象中更严重一些。

可以去哪呢?文件也给出了一个方向。室内安保、轻体力保洁、门店收银、技术指导等比较安全的工作可以留给她们。

还有一点很容易被忽视的就是该规定范围很宽。

只要是境内的用人单位所聘用的超龄人员都属于其中。即使是已经提前退休之后再出去找工作的人也包括在内。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按照这个规章来执行。处于弹性延迟退休阶段的人,第23条单独列出来,仍然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法》来保护。

这个区别很关键,否则很容易被误解为“年龄大了就无所谓”。其实不是这样的,制度是有层次的。

另外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把工时和工资的最低标准给固定下来了。也就是说,用工方不能随意降低时薪,也不能把老人塞进超长时间的加班中去。

这部分看不出来有多厉害,但是其实很重要。由于很多用工的问题最终都归结为“人便宜、事能顶”的算盘上。新规定出台之后,这个算盘就不好打啦。

其实这次的变化并不是给老年人增加一层防护。

其实是在告诉用工市场:过去那种模棱两可、节省人力、推卸责任的做法以后要收起来了。企业如果还想继续用人的話,就必須要把工伤、协议、岗位边界这些事情真正落实到位。

对于老年人而言,至少有一张纸上的证明。一旦真的出了问题,并不会立刻就陷入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中去。

对企业的来说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账要重新计算,岗位要重新分配,能用不能用、怎么用、由谁来承担责任都更清楚了。

这就是新规定最实在的地方。不是喊口号,而是把超龄用工这件事情往可以执行、可以追责的方向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