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改编自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从高中开始恋爱,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 2021 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全部给女方,男方获得一辆零首付车辆及女儿抚养权,女方自孩子上小学开始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因男方婚内多次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若男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200000 元。离婚后,男方仅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剩余45000元一直未付。2025年9月,婚生女上小学,男方向女方索要抚养费,女方支付抚养费后主张剩余4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以此为基础,按照LPR主张违约责任。

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男方抗辩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显失公平,女方未支付孩子学前教育阶段的抚养费,签署离婚协议时不懂法,为了尽快离婚同意了女方的要求,自己并未出轨。但法院认为男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男方支付4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驳回了女方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律师说法

三、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从不是儿戏,是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财产、负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客观考量后作出的决定,且离婚协议一般在民政局签订,也不太可能存在被欺诈、胁迫等因素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向撤销离婚协议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大都是债权人基于假离婚逃避债务,严重不合理分配财产和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才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提醒广大群众,离婚时慎重约定权利义务,一旦签订应积极履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诉讼离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利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