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居民祁丽平, 2025年10月11日,我丈夫赵来喜去世,在鞋店设置临时灵堂治丧。
死者的侄儿媳妇去灵堂进行无辜打砸
当晚9时许,死者的侄儿媳妇曹某伙同两名男子来到灵堂内起哄闹事,恣意谩骂死者家属及帮忙的街坊,“上孝和写名字的人都死掉了”,“送花圈的人都是杂种!”不堪入耳;我家正在守灵的大女儿因受到剧烈刺激,突然晕厥,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现场来大量围观,持续约两三小时。

响水一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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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曹某打砸灵堂物品、供桌器具遭毁损,花圈也被推倒损坏,曹某还放出狠话"不准送饭"(送饭是本地丧葬习俗的一环,符合地方公序良俗,属于治丧活动的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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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灵人受刺激后查出甲状腺病症

我大女儿陈银元自父亲灵堂被砸以后,因为得不到公正的结果,郁郁寡欢、积怨成疾,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10月22日出具的超声波检查诊断报告载明:双侧甲状腺弥漫性病变,亚甲炎。双侧甲状腺结节,ACRTI-RADS分级3级,终生服药。”

曹丽打砸灵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死者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她的主观恶意行为对我大女儿的健康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无边的精神伤害,曹某行为构成违法。可当地派出所却久拖不处理,"要等6个月",现在给我们的回复是 "已结案"。

其实我们家也没有为难派出所,只要给曹某一个行政拘留,安慰一下死者和亲属,没想到这个简单的要求却实现不了。

律师: 曹某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么曹某的行为究竟构不构成违法呢?我的亲属咨询了多名律师,归结起来一致认为曹某等人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涉嫌违反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 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列了几种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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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哪怕单笔损毁财物金额不到刑事追诉门槛,能够证明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地闹,就可能涉嫌第26条的行政拘留(5–15日)+罚款。而且"结伙""治丧特殊场景""致人身体不适送医"叠加在一起,经过司法鉴定后,属于较重情节。

常见误区:"他们也没打成重伤,所以没事”。

寻衅滋事不以"打骨折"立案,它惩罚的是无理搅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安宁与尊严。

2)如果砸的东西值钱:可能涉嫌第49条 · 故意损毁财物

若鉴定总值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一般地区以2000元为立案标准)→ 可能升格为 《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即便不够刑事数额 → 第49条治安处罚,也免不了(拘留+罚款),如与第26条竞合时,实践中往往可能择重以寻衅滋事处理。

3)辱骂环节:还可能触碰到 第42条 · 侮辱/滋扰

第42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可处5–10日拘留或罚款。

灵堂虽不是公共场所,但灵堂旁边有街面、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这意味着她的辱骂客观上处于公开场合,且针对的是丧属人格尊严("全家死掉""帮忙的都死掉"这类措辞已超出普通争吵,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与咒诅性质)。

程序问题:12345回复口径变成“已结案”——当事人应该知晓结案件结果,接收到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

二、时间线(据家属梳理,可核对110派单与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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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维权到底,不然对不起死者的在天之灵,对不起我的大女儿、对不起因来我家吊唁死者挨骂的亲朋好友。我也坚信这件事最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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