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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对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要求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服务支持。2025年8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政策,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重大部署,要求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5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6号,以下简称省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激发群众生育意愿。结合职能职责和省情实际,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基金测算、专家座谈等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细化医保积极支持生育具体举措,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群众生育保障方面的急难愁盼,聚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优化辅助生殖待遇政策和新生儿参保缴费,着力构建全链条、全流程、全周期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减轻生育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积极助力群众“怀得上、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协同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通知》包含7项具体措施,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五条措施要求,细化、实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政策、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4项支持措施,又结合医保工作实际,提出规范生育医疗费支付、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强化参保人权益保障3项支持措施。

此外,省医保局还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的补充通知,细化经办服务流程,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参保群众能够及时顺畅享受惠民政策。

三、《通知》在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生育保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参保缴费方面。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职工医保费率的0.5个百分点视为生育保险费率,不额外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二是待遇保障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能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生育津贴计发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分娩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即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四、《通知》在完善住院分娩支付政策方面

有何具体举措?

一是生育服务包内分娩个人“无自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内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包干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单病种包干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顺产4000元、剖宫产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

生育服务包分为顺产和剖宫产两个服务包,涵盖了产前彩超、血常规、胎心监测等检查,分娩镇痛、住院诊查、普通病房床位、产程管理以及必要的药品、耗材,也包含了部分中医项目,服务包内个人不承担费用。

二是超出生育服务包范围或包干标准等情况,分娩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出现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导致费用超出包干标准的,跨省住院分娩或无法直接结算,群众特需服务需求等特殊情况的,不再执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按项目付费,参保人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住院分娩费用。

五、《通知》在减轻生育负担方面

还有哪些配套措施?

一是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与普通门诊待遇衔接,报销限额从多数地区的10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超出6000元的按住院待遇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由以前的全省平均400元左右提高到每年1000元。

二是生育医疗费可用个人账户支付。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近亲属之间个人账户可共济使用。

三是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辅助生殖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职工医保参保人费用结算由线下手工报销调整为即时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3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四是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每年10—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

六、《通知》对保障参保人权益

提出哪些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和协同治理,加强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严厉查处欺诈骗保、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衔接,防止医保基金超范围重复支出。

七、《通知》什么时候实施?

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医保

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