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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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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构成要件是:

1.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损毁",指珍贵文物全部或者部分遭到破坏、损坏,以致无法恢复原状;"流失",指珍贵文物丢失或者流传到国外、民间,以致无法追回;"后果严重",一般是指造成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大的;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情况严重的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文物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践中依法管理、经手珍贵文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成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故意不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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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与非罪的界限。

"后果严重"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结果要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3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后果严重"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郸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为一般主体。

(2)行为要件不同。前者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者仅限于"损毁",不包括"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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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419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郸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郸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郸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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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郸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