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压反腐持续推进的当下,网络上不时会冒出一种论调:建议出台政策,对过往的职务犯罪实行“适度赦免”,以此化解存量腐败问题。
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常常刻意引经据典,搬出古代帝王“大赦天下”的旧制做铺垫,试图用传统文化为赦免贪腐寻找说辞。
殊不知,这类呼声大多来源于存有贪腐问题的存量干部群体,所谓“适度赦免”看似梳理历史旧账,实则是贪官群体期盼大赦天下的变相诉求,他们刻意截取史料、断章取义,背后的私心与算计,值得全社会高度警惕。
很多鼓吹赦免论的人,片面渲染古代大赦的“仁政色彩”,谎称历朝历代都会定期大赦、宽恕过往罪责,暗示如今也可以效仿古制,对早年的职务犯罪网开一面。
但他们刻意隐瞒了一个关键史实:古代大赦从来不是无差别宽恕,更有一条千年不变的铁律——赦民不赦官,宥盗不宥赃 。
大赦制度起源于秦汉,一般在新帝登基、改元、丰年祥瑞、灾荒平复时颁布,赦免的大多是普通百姓因生计所迫犯下的盗窃、斗殴、欠税等轻罪,目的是缓和民间矛盾、收拢民心。
可翻阅历代赦令原文不难发现,从汉唐到宋元明清,几乎每一次大赦诏书里,都会专门加上一句限定条文:十恶不赦、故意杀人、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 。
贞观四年,唐太宗天下大稔、四海安定,下诏大赦天下,连许多死囚都得以减刑,却特意明确申明:官吏贪赃枉法、收受贿赂者,一律不得赦免 。
宋太祖立国后更是立法规定,官员贪赃枉法与谋反、杀人同属重罪,“官吏受赃者不原”,即便遇上大赦也不能豁免罪责 。
此后唐玄宗、唐宣宗、明清诸帝,均沿袭这一规矩,把贪墨官吏划出大赦范围之外。
古人十分清楚:百姓犯罪多为生计所迫,而官员贪腐是手握公权刻意谋私,属于蛀蚀根基的故意作恶,如果赦免贪官,便是纵容权力掠夺民脂民膏,最终会丧失民心、动摇统治根基。
鼓吹“适度赦免职务犯罪”者,只截取古代大赦的皮毛,回避“赃官遇赦不宥”的核心规制,本质是歪曲史料、偷换概念。
鼓吹这种论调的人几乎都是腐败存量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心理:希望划定时间节点,对早年收受贿赂、违规谋利、权力寻租等行为不再倒查,已经立案的线索终止查办,未被发现的腐败就此一笔勾销。
不少问题干部常年生活在巡视巡察、线索回头看、群众举报的压力之下,最怕多年前的灰色交易被逐一清算,便寄希望于借着篡改后的“古制说辞”,推动政策赦免,彻底卸下原罪包袱。
保全非法所得,是存量腐败群体鼓吹赦免论调最核心的目的。
官员铤而走险贪腐敛财,最终目的是积攒不义之财。
按照现行法规,一旦查实职务犯罪,涉案房产、存款、股权以及转移藏匿的赃款,都必须依法追缴、悉数上缴国库。
不少贪官暗自盘算,倘若实行“适度赦免”,罪责免除之后,辛苦搜刮的巨额财富就能悄悄留存,即便丢掉公职,也能依靠赃款保障余生安逸生活。
说到底,他们引古论今呼吁赦免,从来不是真心悔过,而是想保住掠夺而来的私利。
与此同时,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让一部分违纪干部抱团观望。
在过去一段时期,个别地方人情式受贿、圈子化谋利形成一定存量。部分存有问题的干部便形成错觉,认为存量腐败涉及人员较多,全面清查成本大、周期长,或许会通过赦免的方式了结历史问题。
这种等待观望的心态,使得许多有违纪问题的干部迟迟不愿主动投案、退缴违纪所得,一味坐等政策松绑,妄图借着“适度赦免”蒙混过关,逃避纪法惩处。
除此之外,他们还希望通过赦免撤销党纪政务处分,恢复退休待遇,抹去人生污点,重新回归体面的社会生活。
但必须清醒认清,所谓“适度赦免职务犯罪”,既不符合法理,更违背民心。
新中国成立以来两次大规模特赦,都明确划定红线: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一律不在特赦范围之内。
自古吏治便有“赦民不赦官”的规矩,古人尚且明白,赦免赃官就等于纵容权力作恶,只会动摇治理根基、失去民心。
一旦放开职务犯罪赦免,将会形成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今后部分官员会滋生“先腐败、等赦免”的投机思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容易出现松动,多年来来之不易的反腐成效也会大打折扣。
腐败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侵蚀的是群众福祉,倘若对贪腐原罪轻易放行,便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反腐没有休止符,追责没有过期日。那些借用古代大赦制度兜售赦免贪腐的论调,不过是存量腐败群体断章取义的一厢情愿。贪腐的账本永远不会清零,触犯国法的罪责,终究无从逃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