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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激烈反对中,一部中国法律稳稳落地,幕后黑手知道大事不妙。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引发西方许多人的不安。

事实上,真正让西方舆论界和政界集体跳脚的,是其中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短短一句话,等于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把西方长期以来对华搞分裂渗透、抹黑施压的行为,正式纳入可刑事追责的域外管辖范围。这不只是民族立法,更是中国国家安全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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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的出台背景并不难理解。过去几十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涉华议题产业链”。某些基金会炮制虚假报告,西方主流媒体放大传播,议会据此通过制裁法案或“决议”,再反过来给分裂势力撑腰打气。

这套玩法就是典型的干涉内政、煽动民族分裂。以往中方多以外交抗议、对等反制应对,但缺乏一部能直接将“境外组织个人对华实施分裂破坏”定性为可追责违法行为的上位法衔接条款。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3条正是补上了这块短板,它本身是宣示性和衔接性规定,不新设罪名,而是将境外人员触犯‌《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明确纳入我国保护性管辖。

即国际法公认的“保护管辖原则”,各主权国家均有权对境外主体针对本国实施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辖权,这与美式无差别“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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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反应来得比预期更快也更激烈。欧洲议会早在4月30日专门通过涉华决议,指责第63条构成所谓“跨国镇压”和“治外法权”,要求中方废除该条款,甚至呼吁欧盟成员国暂停与中国的引渡条约。

德国外交部发言人在6月底表示“高度关切”,称条款“解释空间大”、“存在跨国镇压风险”。澳大利亚通过外交渠道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表达对“限制境外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担忧。

部分西方媒体直接将第63条歪曲为“中国版长臂管辖”“治外法权”,声称可能波及正常学术与言论活动。中国驻欧盟使团随即驳斥。

西方的声音越大,越说明他们在干见不得人的事情。

那么,第63条如果严格执法,中方有什么具体手段?这是外界最关心的问题。

首先,第63条衔接‌《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和第103条分裂国家罪,公安机关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境外嫌疑人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发布通缉令,并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红色通缉令,虽不依赖引渡条约,但可在全球提醒各成员国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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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嫌疑人所在国与中国有双边引渡条约,可依法提出引渡请求.若无引渡条约,也可通过证明其非法入境或居留请求遣返。

即便嫌疑人始终滞留境外,‌《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允许对潜逃境外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分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并终身追诉。同时可独立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其在中国境内及涉案关联的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

此外,对锁定但无法引渡的涉案人员,可列入不准入境名单,注销已有签证,禁止其本人及关联骨干踏入中国内地及港澳。对其境内接受资助的NGO代表处可依法取缔或撤销登记、冻结账户。

若查明外国机构、个人故意庇护或资助上述分裂行为,还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相关实体及政客实施反制清单、冻结在华资产、禁止交易往来、禁止入境等措施。

假如西方政府完全不配合引渡和司法协助,第63条还有法律效力吗?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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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一旦作出,即有终局法律效力,可随时对入境者执行抓捕。边控与不准入境名单由中国主管机关自主实施,即刻生效。冻结境内资产、切断与境内高校及企业合作、列入反制清单均无需外方同意。

红色通缉令虽不直接强制他国逮捕,但会使涉案人员在踏足与中国有警务合作的国家时面临扣留或通报风险。

事实上,第63条的威力很可能超过一般的对外制裁法规。

常规反制措施如《反外国制裁法》属被动对等工具,对方先制裁我方、我再反制。第63条则是主动防御性刑事管辖,不待对方先动手,只要露出苗头或者采取先期行动即可触发。这恰是西方“黑色产业链”中最脆弱之处。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3条本质上是中国对外部势力干涉我国民族事务说的一声“到此为止”。这条法律的意义不仅是法学层面的域外管辖设计,更是大国博弈中收回民族议题定义权、反制颜色革命式分裂渗透的重要制度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