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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业公众号、洪湖市监、体外诊断观察

湖北一家器械代理商委托另一械企代为办理捐赠手续、通过红十字会向医院捐赠两台设备,协议约定捐赠设备使用的试剂耗材只能向该代理商采购,被认定商业贿赂、罚没1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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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医药耗材集采平台入驻单位,与洪湖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达成协议,通过洪湖市红十字会向该医院捐赠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各1台,后期该医院2台设备使用的专用试剂耗材只能向当事人采购。双方没有签定相关捐赠合同和试剂耗材销售合同。

当事人委托湖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捐赠医疗设备手续,向 洪湖市红十字会递交《捐赠申请函》。

据悉,当事人分别委托湖北某某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从D司采购全自动血液分析仪1台及配套电脑等相关设备、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从S司采购全自动凝血分析仪1台,共支付费用178700元。洪湖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通过物流接收上述的两台捐赠设备并在检验科投入使用。

当事人共向洪湖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销售专用检验试剂耗材145899.25元,扣除试剂销售综合成本127596.08元和物流费用6500元,当事人共获利11803.17元。

市监局认为,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通过洪湖市红十字会向洪湖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自愿捐赠医疗检验设备,谋取检验专用试剂耗材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803.17元;

2、罚款10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11180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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