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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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三方商事签约中,合同通常会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那么,约定三方签章生效,担保一方未签章,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院在《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加兴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包含主债权、担保条款的三方复合合同,约定三方签章生效的,该条款并非约束全部条款一体生效,而是区分模块独立判定。债权债务人已完成签章的,主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仅担保方未签章的,唯独保证合同不成立,主债务人仍需按约履约,担保人无需担责。
本案焦点为,案涉《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涉《协议书》是海纳公司与徐加兴就《合作协议》的解除及结算事宜达成的协议,并约定由海纳投资公司为海纳公司的清偿义务提供担保。
据此,《协议书》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者为海纳公司与徐加兴之间解除《合作协议》及海纳公司偿还徐加兴垫付款的法律关系;二者为海纳投资公司对海纳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为主合同关系,后者为从合同关系。
主合同关系发生在海纳公司和徐加兴之间,与海纳投资公司无涉,从合同关系发生在徐加兴和海纳投资公司之间。
由此可知,虽然《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的目的并非要求《协议书》中的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而是海纳公司与徐加兴之间的结算协议经由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徐加兴和海纳投资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由于海纳公司和徐加兴均已签字、盖章,而海纳投资公司并未盖章,所以《协议书》中的主合同条款已成立生效,只是保证合同条款未成立。故原审关于担保人海纳投资公司未签署《协议书》,只产生担保合同(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海纳公司认为海纳投资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章导致《协议书》全部条款不生效的申请理由,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核心裁判逻辑:涉案三方协议属于**主债务+担保**的复合性合同,内含两组独立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结算主合同关系,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的保证合同关系。三方签章生效的约定,本意是限定担保条款的生效前提,而非绑定主合同的成立效力。
依据合同相对性与拆分原则,缔约双方已达成合意、完成签章,主合同生效要件已全部满足;担保人未签章,仅代表双方未就担保达成合意,保证合同未成立。不能因从合同未生效,反向否定已合意成立的主合同效力,该解读贴合当事人签约本意与商事交易惯例。
周军律师提醒,商事合同效力重合意拆分,不机械适用一体生效规则。多方合同中若包含独立法律关系,部分主体未签署的不影响已签署部分的成立。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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