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这是一场家庭与商事的双重悲剧:夫妻关系破裂,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前夕,未经配偶同意,将名下的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离婚时,配偶才发现资产已被恶意掏空。受让方以“股权在自己名下,我有权处分”为由抗辩,配偶欲申请撤销转让,面临极大的举证与诉讼压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问题分析】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取得时间及财产来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共同财产。单方转让股权若未获配偶同意且价格不公允,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312号判例中,法院判定:即便工商登记为一方所有,但若证据证明转让发生在婚姻关系极不稳定期间,且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评估价,该行为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无效。

【律师观点】

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建议,夫妻股权维权必须争分夺秒。

诉前保全: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资产迹象,立即申请法院冻结该股权,防止转让程序进入工商变更。

恶意取证:搜集对方与受让方(如其父母)资金回流的记录,证明这是一次“假交易”。

法律策略:我们楹庭团队通常在离婚诉讼中,同步提起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转让方赔偿股权流失带来的价值损失,并请求法院判令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我是专注婚姻家事与股权纠纷的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更多内容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