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证据收集行为究竟是什么?答案就是诉前证据保全。这个动作不需要花钱,却能让一个起诉100万的案件轻松获得最高院的全额支持。
很多案件里,一旦成功申请,就能从证明困难走向证明优势,千万不要等证据灭失了再抱怨取证难,起诉前就得把最关键的证据锁住。尤其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这种手段更是常见。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原告周某向苏州中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9月23日受理,10月18日作出政保61号民事裁定书,10月25日直接去被告经营地点对被诉侵权设备采取保全措施,现场笔录明确告知被告不得破坏或转移保全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这一步等于借法院的手帮原告收集固定证据,连保管的麻烦事都省了。到了次年7月17日准备现场勘验时,被告却称原址搬迁,设备到了无锡市新吴区新址,可现场一看,指认的设备根本不是保全图片上的那台,原设备因动迁不知去向。
普通案件里证据没了原告就抓瞎,特别是专利侵权,内部技术特征不拆不看根本说不清。但做了诉前证据保全,证据不知去向对原告就是天大的好事,直接触发了证据妨碍规则。
已经保全的证据当事人不能动更不能弄丢,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直接成立。被告不服叫屈,说证据没了无法查清内部结构不能证明侵权,而且法院已经罚款了不能双份责任。
最高院直接怼了回去,罚款是公法层面的制裁,针对妨害诉讼破坏秩序;不利事实推定是司法层面解决风险由谁负担,两者各司其职并行不悖。
这就好比闯红灯,交管部门罚你款,撞了人还得赔钱,不能说交了罚款就不赔人家。
这就是诉前证据保全的威慑力。首先它能提前锁住关键证据,尤其是那些随时间消失或在情况紧急下可能灭失的证据。其次它大幅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再者对方擅自破坏转移将承担不利事实推定。同时它不仅影响事实认定,还影响赔偿裁量,主观恶意会被作为赔偿情节考虑。
此外它具有极强的心理震慑,案子未审对方甚至不知情,法院直接杀到现场制作笔录让对方签字,这种震慑往往能增加谈判筹码促成诉前和解。
当然申请时得注意,应当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若认为保全可能对持有人造成损失,会要求提供担保,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证据保全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小程序,它是保障权益实现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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