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鸟白鹇
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常出没于深山密林
因其形与鸡类似
山里的群众常称之为“野鸡”
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口腹之欲
竟私购火药枪支
进山捕猎“野鸡”
然而等待他们的不是美味大餐
而是法律给出的严惩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该案的依法审判,有力震慑了危害公共安全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王某高价非法购入一支自制火药枪及若干弹药,邀请杨某、金某一同驾车前往凤山县某乡附近的山林狩猎。到达后,杨某、金某在车上等待,王某独自持枪上山,用该枪支猎得2只“野鸡”。返程途中被公安民警拦截盘查,当场查获一支枪支、若干弹药及2只“野鸡”。
经鉴定,王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具备枪支机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猎杀的2只“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白鹇,是鸡形目雉科鹇属鸟类 ,属于大型鸡类,2021年,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评定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王某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醒:
枪支不是“玩具”,持有即违法!切勿抱有“有枪不用就不犯法”的侥幸心理。非法持有枪支具有极大的潜在社会危险性和安全隐患,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私自持有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野生动物不是“美味”,非法猎捕会构成犯罪!
白鹇等国家保护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猎捕、杀害、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破坏生态必须“买单”,赔偿不能免除罪责!
非法狩猎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本案中甲虽因主动赔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但违法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代价沉重。请广大群众自觉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扫黑除恶普法知识
“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来源:河池中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