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广告传媒公司

打着 “测评红黑榜” 幌子

不做任何实测

就批量制作贬损短视频

靠水军刷流量踩大牌

同时为付费合作品牌引流

收取推广服务费逾4000万元

近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起美妆测评黑产案

作出终审裁定

案例回顾:以“避坑”之名,行“引流收费”之实

2022年8月,刘某等人成立某广告传媒公司,依托社交平台运营账号,以产品测评、榜单盘点为伪装,虚构测评结果、编造不实谣言,恶意抹黑各类品牌,依靠负面流量推销产品赚取暴利。

据已生效裁判查明,涉案公司由主犯刘某设立并实际控制,内设“视频部”与“操盘组”两个平行架构,视频部负责批量生产所谓“红黑榜”测评短视频,操盘组则专司“造势”——撰写虚假热评脚本,交由下游“刷手”铺量刷评、刷赞,人为制造爆文热度。

然而,涉案团队并未对产品功能、安全性等指标开展任何实验测试或对照检验,而是直接将市场份额较高的知名品牌预设为“黑榜”目标,将支付服务费的合作品牌塞入“红榜”,再以“成分党”“硬核测评”“避坑指南”的话术包装成专业内容,投放至多个短视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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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其余从犯获刑二年至四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

本案上诉阶段,辩方反复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虚假广告罪,主张系“单位犯罪”,认为一审罚金过高。二审法院逐一驳回,维持了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框架。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承办人刘侃表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骂了谁,而在于其牟利模式本身构成了一种非法的市场经营形态——以信息网络为渠道,明知内容虚假,仍体系化地有偿提供信息发布与热度操纵服务,本质上是在经营一种法律不允许的‘流量——诋毁’复合商品,扰乱的不仅是某几家企业的商誉秩序,更是整个市场竞争与信息传播的市场秩序。”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适用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规制,法理上属于对“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想象竞合”情形下的择一重罪处罚。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创会会长顾奇志认为,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必须厘清,测评本应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护航消费者知情权的知识服务,一旦异化为“不测而评、商测一体、恶意拉踩”的黑灰产,吞噬的就不只是单个品牌的声誉,而是整个市场的创新预期与社会信任基础。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必须厘清,本案对相关行为人处以刑罚,彰显了广东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民营企业正当品牌权益保护的坚强决心和工作力度。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杜洪表示,美妆、洗护赛道早已是网络“黑榜经济”重灾区。“踩大牌、捧小牌”这套成熟流量套路,说到底是透支知名品牌商誉,把他人品牌口碑挪作自己的营销资本,完成流量套利。对于这种恶意伤害日化行业市场秩序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持续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