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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试行)> 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货劳发〔2026 〕23号)要求,为稳妥有序推广《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试行)》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 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 以下江苏的试点公告,可以看出,新申报表把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合并了,企业根据自己身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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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文号】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26 〕 2号

【成文日期】2026-05-2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并决定在江苏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x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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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其他服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以外的生产生活服务,下同。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指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指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相关简称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简称主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简称附列资料(一)正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简称附列资料(一)附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2《扣除项目明细》简称附列资料(一)附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简称附列资料(一)附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简称附列资料(二)正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简称附列资料(二)附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附列资料(三)(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封面)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期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下同。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下同。

(四)“金额单位”:本表通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下同。

(五)“经办人”:指填写本表的人员姓名。

(六)“经办人身份证号”:填写经办人的身份证号。

(七)“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代理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填写说明

纳税人根据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填写本表。

(一)101办理事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选择确认本选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根据申报纳税期限选择按期纳税或按次纳税。

2.预缴税款: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时选择确认本选项。

(二)102申报类型

1.正常申报:纳税人首次办理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选择确认本选项。

2.更正申报(全量更正):纳税人自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选择确认本选项。

3.更正申报(增量更正):分为下列5种类型。

(1)税务稽查-自查辅导:因税务稽查(自查辅导)需调整前期已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2)税务稽查-立案检查:因税务稽查(立案检查)需调整前期已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3)纳税评估:因纳税评估需调整前期已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4)风险应对:因风险应对需调整前期已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5)检查调整:因财政、审计等部门涉税检查需调整前期已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三)103增值税汇总纳税情况

1.非汇总纳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2.汇总纳税: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选择确认本选项,分为下列4种类型。

(1)总机构(跨省):按规定不在同一省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选择确认本选项。

(2)总机构(省内):按规定同一省内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选择确认本选项。

(3)分支机构(跨省):按规定不在同一省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选择确认本选项。

(4)分支机构(省内):按规定同一省内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确认本选项。

(四)104纳税人资格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3.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填写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五)105业务类型

1.内销业务:发生出口业务以外业务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2.出口业务:发生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分为下列4种类型。

(1)出口免抵退税业务:发生出口业务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2)出口免退税业务:发生出口业务且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3)出口免税业务:发生出口业务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4)出口征税业务:发生出口业务但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3.成品油零售业务:实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4.长期资产分期调整:纳税人按规定调整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时,选择确认本选项。

5.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6.农产品收购业务: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7.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8.非应税交易:发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六)106特殊企业类型

电力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油气田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等特殊企业选择确认本选项。

(七)107适用政策类型

1.免税项目: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2.减税项目: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减税政策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3.即征即退项目: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4.扣除项目: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以及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项。

5.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6.加计抵减:按规定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选择确认本选项。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填写说明

(一)“一般项目本期数”列: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征(免)税数据。

(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征(退)税数据。

(三)第0A00行“全部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应税交易全部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一)正表第7列“合计”“销售额”第1A、1C、1G01行“全部业务”、第1E、1F行“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第1H01、1H02行“预征率 %”之和。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一)正表第7列“合计”“销售额”第1B、1D行“全部业务”之和。

(四)第0A00a行“其中:线上交易销售额”:填写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增值税应税交易活动的销售额。

(五)第0A00b行“其中: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

(六)第0B01行“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

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一)正表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第1A行“全部业务”。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一)正表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第1B行“全部业务”。

(七)第0B02行“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二)正表第2A00栏“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税额”-第2C01栏“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税额”。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二)正表第2C01栏“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税额”。

(八)第0B03行“上期留抵税额”:按上一税款所属期间第0B08行“期末留抵税额”填写。

(九)第0B04行“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二)正表第2B00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合计”“税额”-第2C02栏“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转出”“税额”。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二)正表第2C02栏“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转出”“税额”。

(十)第0B05行“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一)第0B06行“实际抵扣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二)第0B0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三)第0B08行“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四)第0B09行“加计抵减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二)附1第2D01行“一般项目”第7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二)附1第2D02行“即征即退项目”第7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十五)第0B10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税额填写在本栏。

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一)正表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第1C行“全部业务”、第1H01至1H02行“预征率 %”之和。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一)正表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第1D行“全部业务”。

(十六)第0B11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按规定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填写在本栏。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按规定准予结转扣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七)第0B20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纳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八)第0C01行“本期抵减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九)第0C02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第0D01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纳税人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三)》(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栏第13列,小规模纳税人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第9列。

(二十一)第0D02行“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三)》(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栏第13列,小规模纳税人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第9列。

(二十二)第0D03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三)》(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13列,小规模纳税人本行“一般项目本期数”列=《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9列。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填写说明

本表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正数销售额按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负数销售额按前期缴纳增值税情况如实填写。

(一)附列资料(一)正表

1.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3%征收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一般纳税人填写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纳税人填写本列时应当同时填写附列资料(一)附1。

(4)第7至9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第1至9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5)第10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填写对应的扣除金额。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第10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1A行、第1B行、第1C行、第1D行、第1G01行“全部业务”之和+第1E02行、第1F02行“其他服务、无形资产”之和+第1H01行至1H02行“预征率 %”之和=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项目附列资料(一)附2第6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各行之和。

(6)第 11 列“扣除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其他纳税人直接按第7列销售额填写。

(7)第 12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①“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表内公式填写。其中,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免征增值税政策计算应纳税额填写。

②“三、免抵退”“四、免退税”“五、免税”:本列不填写。

③“六、分支机构预缴”:按实际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填写。

2.各行说明

本表可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增减行次。

(1)“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本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一般项目的情况,不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情况。

①“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全部业务”:填写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项目的情况。

②“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其中: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填写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一般项目的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情况。

③“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填写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一般项目的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

(2)“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征即退项目”“全部业务”:填写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的情况。

(3)“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纳税人按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本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一般项目的情况。

①“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 “全部业务”:填写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项目的情况。

②“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 “其中: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填写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项目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情况。

③“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项目”“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填写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项目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

(4)“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征即退项目”“全部业务”:填写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的情况。

(5)“三、免抵退税”“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 填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的情况。

(6)“三、免抵退税”“其他服务、无形资产”: 填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

(7)“四、免退税”“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 填写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的情况。

(8)“四、免退税”“其他服务、无形资产”: 填写适用免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

(9)“五、免税”“全部业务”:填写免征增值税的全部业务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享受除起征点以外的其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正数销售情况和前期享受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负数销售情况。

(10)“五、免税”“其中: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填写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11)“五、免税”“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填写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其他服务、无形资产。

(12)“六、分支机构预缴”:填写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H01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H02、1H03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①第1H01至1H03行“预征率 %”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②第1H01行“预征率 %”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H02至1H03行“预征率 %”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13)“七、未达起征点税额计算”:由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用于展示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算税过程。第11列“扣除后”“销售额”、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①第1Z01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本期扣除项目的合计情况。

第1Z01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0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附列资料(一)》附2中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扣除项目第8列“其中:专用发票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之和。

②第1Z02行“开具其他发票和未开具发票”,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开具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和未开具发票,以及对应本期扣除项目的合计情况。

③第1Z03行“合计”填写本期未达到起征点的合计情况。

(二)附列资料(一)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

填写纳税人全部业务的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分为内销业务、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三类。本表区分正数销售额和负数销售额,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填写。

1.各列说明

(1)第1列“税率(征收率)”:填写本期申报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适用税率(征收率)。

(2)第2至3列“未开具发票正数”: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及对应的正数税额。

(3)第4至5列“未开具发票负数”“本期负数销售额”和“本期负数税额”: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负数销售额及对应的负数税额。

(4)第6至7列“未开具发票负数”“被冲减的前期申报正数销售额属期起”和“被冲减的前期申报正数销售额属期止”: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负数销售额对应冲减的前期已申报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间。该税款所属期间期初未冲减的正数销售额余额,应当大于或等于第4列“本期负数销售额”的绝对值。

2.各行说明

(1)“内销业务”:填写内销业务的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

(2)“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填写出口业务中的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

(3)“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填写出口业务中的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的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

(三)附列资料(一)附2扣除项目明细

本表由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1.各列说明

(1)项目及栏次:按现行扣除项目政策填写项目类型及类型代码。

(2)第1列“税率(征收率)”:填写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征收率),同一扣除项目存在多个税率(征收率)的,分税率(征收率)填写。

(3)第2列“本期价税合计额 (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相关价款之前的价税合计额。

(4)第3列“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①本表启用的首个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自行结转上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并分项目填写。

②本列各行与上期附列资料(一)附2第7列“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各行对应。

③扣除项目为“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时,第3列“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应填写“0”。

(5)第4列“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

(6)第5列“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7)第6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8)第7列“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9)第8列“其中:专用发票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专用发票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本栏仅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2.各行说明

同一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时分行填写。

(四)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

本表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填写。

1.项目及栏次:按现行简易计税政策填写项目类型及类型代码。

2.第1列“征收率”:填写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适用征收率。

3.第2列“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填写本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4.第3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对应的应纳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填写说明

本表由一般纳税人填写。

(一)“一、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填写纳税人按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2A00栏“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本期申报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公式中不包括第2A00a栏“其中:上述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用途部分”。

2.第2A01栏“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①第2A01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栏。

3.第2A02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4.第2A03栏“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

5.第2A04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①未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本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金额”。

6.第2A05栏“免税黄金普通发票”: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取得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的情况。

“税额”栏=“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6%。

7.第2A06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确认抵扣用途的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本栏不填写“金额”。

8.第2A07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9.第2A08栏“铁路电子客票”: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情况。

10.第2A09栏“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情况。

11.第2A10栏“公路、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等其他客票”: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规定申报抵扣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情况。纳税人取得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情况填写在本栏。

12.第2A11栏“桥、闸通行费发票”: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规定申报抵扣的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情况。

13.第2A12栏“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不填写“金额”。

14.第2A13栏“总机构接受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本期接受其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合计。本栏不填写“金额”。

15.第2A49栏“其他”:填写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本期按规定申报抵扣的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25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写在本栏。

16.第2A00a栏“其中:上述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用途部分”:填写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表启用的首个税款所属期间,填写纳税人2026年1月至本期的累计数。

本栏是第2A00栏“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其中数,用于计算第2B07栏“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当期不得抵扣”和第2B08栏“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年度清算调整”的进项转出税额。

纳税人本期取得非应税交易收入时,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

(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情况”: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2B00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合计”:填写按规定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公式中不包括第2B02a栏“其中:出口免税项目”。

2.第2B01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填写专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2B02栏“免税项目”:填写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2B02a栏“其中:出口免税项目”:填写用于出口免税项目对应的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2B03栏“非正常损失”:填写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2B04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写除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外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2B05栏“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费用”:填写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8.第2B06栏“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填写专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B07栏“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当期不得抵扣”:填写本期已抵扣购进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税额”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填写。

10.第2B08栏“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年度清算调整”:填写本年度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的进项税额。次年首期按规定公式计算“税额”后,填写在本栏。

11.第2B09栏“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填写长期资产在本期混合用途期间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2.第2B10栏“红字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3.第2B1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核准,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税额。

14.第2B1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纳税人在本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额,在本栏填写负数。

15.第2B13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写负数。

16.第2B14栏“免抵退税办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7.第2B15栏“上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按照免抵退税办法核准的上期增值税应退税额。

18.第2B16栏“分支机构转移给总机构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19.第2B49栏“其他进项税额转出”:填写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三、其中: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在本期申报抵扣和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C01栏“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填写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本栏是第2A00栏“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其中数。

2.第2C02栏“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本期进项转出的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税额。本栏是第2B00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合计”的其中数。

(四)附列资料(二)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本表由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不得加计抵减项目”:选择本期不得加计抵减的项目。

4.第4列“本期不得加计抵减额”:填写按规定本期不得加计抵减项目对应的不得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5.第5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6.第6列“本期可抵减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本栏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写。

7.第7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为第6列“本期可抵减额”与主表第0B0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孰小值。

8.第8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期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在“个体工商户”处勾选;纳税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在“□小型微利企业”处勾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5.“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6.“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7.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8.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9.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10.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B1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1.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12.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3.第1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14.第2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15.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大于第1 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之和时,第3列第1至3行分别按对应行第1列与第2列之和填写。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大于0)小于或等于第1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之和时,第3列第1至3行分别按第8行与第9行之和对应填写。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小于等于0)小于或等于第1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之和时,第3列第1至3行均填写0。

16.第4列“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17.第5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

18.第6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9.第7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20.第8列“减征比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确定的50%减征比例填写。

21.第9列“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22.第10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空。

23.第11列“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4.第12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25.第13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0D01至0D03行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六税两费”减征额-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期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第1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4.第2栏“税(费)率(征收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5.第3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

6.第4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5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6栏“减征比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确定的50%减征比例填写。

9.第7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8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11.第9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0D01至0D03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十、《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未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本表。

(一)“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按规定准予结转扣减的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第1行“合计”数=主表第0B11行“一般项目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第1行“合计”=附列资料(一)正表第1G01行“免税”“全部业务”第9列“价税合计”。

3.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4.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列不填写。

6.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计算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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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