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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之一——出名人的债权人将房屋当作出名人的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靳双权律师明确指出:借名买房≠拥有产权。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登记权利人。即使双方有借名约定,借名人享有的也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并不具备阻却或者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借名人虽然主张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对抗善意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靳双权律师的警示: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借名人只能通过申请执行异议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借名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标准极为严格。
最安全的做法是:借名后一旦条件成熟,立即启动过户程序。如果暂时无法过户,至少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实际占有房屋,尽可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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