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美加墨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陈律师正好在学习美国的强奸罪的历史演变,有一些感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你们知道吗?在1960年代的美国,如果你是女性,遭遇了性侵犯,法律对你的要求是——拼命反抗。
不是"表示不愿意",不是"说no",不是"哭、推搡、挣扎"。
是"utmost resistance"——尽最大力量反抗。
假装的、被动的、敷衍式的反抗都不够。必须是真实的、主动的、与暴行相称的反抗。
如果你没有拼命反抗,法律就认为你同意了。
这条规则,直接杀了一个女人。
一、一个被法律害死的女人
纽约州有一个著名的案件。
一个连环强奸犯,先后侵犯了6名女性。前6个受害者都没有反抗——她们选择了顺从,因为对方手里有刀片,还掐住了她们的喉咙。6个人都活了下来。
第7个受害者不同。她反抗了。她喊叫了。
结果——她被凶残地扼死,尸体上还有多处戳扎的伤痕。
她是唯一一个"尽最大力量反抗"的人。
她也是唯一一个死去的人。
美国司法部的研究机构随后对强奸案做了大规模调查,结论令人心寒:进行反抗的受害者,受伤进医院治疗的可能性,是不反抗者的两倍。
纽约州警方也承认了一个事实:"屈从,是保命的唯一公开选择。"
二、美国法律给女性设了一个"死亡选择题"
这就是当时美国法律给女性制造的残酷困境——
要么听从警察的建议:遇到危险不要反抗,保命为先;
要么满足法律的要求:必须拼命反抗,否则不算强奸。
你选保命,法律说你同意了性交——强奸不成立。
你选反抗,你可能死。
这不是选择题,这是送命题。
纽约州立法机关终于意识到了这个荒谬的逻辑,承认"现行法律将受害者置于一种残酷的两难境地"。1970年代,他们修改了法律,将"尽最大力量反抗"降格为"认真反抗"(earnest resistance)——只要你的反抗足以表明你在当时情形下真实地拒绝性交,就够了。
但真正的变革,发生在密歇根州。
三、1974年,密歇根州做了三件改变历史的事
1974年,密歇根州通过了新的《性犯罪法》,做了三个颠覆性的改变:
第一,不再要求受害者证明自己反抗了。 过去,受害者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拼命反抗"或"认真反抗";现在,只需要证明袭击者使用了暴力。举证责任从受害者身上转移到了加害者身上。
第二,禁止用受害者的性史作为辩护理由。 过去,辩护律师最爱用的招数就是——"这个女人以前跟很多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她不是什么贞洁烈女,所以这次也不可能是强奸。"密歇根州直接封死了这条路:女性先前的性行为,不影响对强奸者的指控。曾经卖淫,不代表别人不能强奸你。
第三,保护范围扩展到男性。 传统强奸罪只保护女性受害者,密歇根州把男性也纳入了保护范围。这在当时是革命性的。
这三条改革,彻底改变了美国强奸法的走向。密歇根之后,越来越多的州跟进。强奸案件的起诉率显著上升,受害者在法庭上不再像过去那样感到羞耻和尴尬。
但改革远未完成。 很多司法官员仍然只愿意起诉"真正的强奸"(real rape)——也就是陌生人持械暴力强奸那种。至于熟人之间的、没有明显暴力的、受害者没有反抗的——他们依然犹豫。
四、"只有针不动的时候才能穿线"
这句话不是什么哲学名言,是巴尔扎克的一句"妙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最爱引用的一句话。
意思是:只有当女人不动的时候,男人才能"进入"。
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如果女人没有反抗,那就是同意。
我在比较刑法研究中反复遇到这个逻辑——它不只是美国的问题,它是全世界强奸法的历史通病。从英国普通法到中国古代法律,从"utmost resistance"到"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核心逻辑都一样:把女性的反抗程度,作为判断强奸是否成立的标准。
这个逻辑的致命错误在于——它把"不反抗"等同于"同意"。
但"不反抗"和"同意",完全是两回事。
美国法律学者早就指出了这个区别:屈从于更强大的力量,不是同意(consent),而是忍让(assent)。 同意是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忍让是在暴力威胁下的无奈妥协。一个是"我愿意",一个是"我没办法"。
一个女性在刀片抵着脖子的时候选择不反抗,不是因为她想要性交,而是因为她想活着。
把求生本能解读为性同意,是对受害者的二次强奸。
五、熟人强奸——最危险的灰色地带
美国司法统计办公署的数据显示:大约70%的强奸或性攻击,是受害者的亲友实施的。
同事、上司、邻居、监护人、情人——这些"熟人"才是最常见的加害者。
但熟人强奸恰恰是最难被定罪的类型。
美国学者Susan Estrich总结了一个残酷的公式:"警察不相信,检察官不起诉,陪审团判无罪;就算一审有罪,上诉法院也会改判无罪。"
为什么?因为熟人强奸通常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没有刀,没有 bruises,没有撕破的衣服。辩护律师会理直气壮地说:"所谓的'暴力'只是性行为本身固有的特点,或者只是些许的粗暴,不存在归咎的客观基础。"
做了17年刑事辩护,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案子。辩护的核心策略永远是同一个——质疑受害者的同意。 "她没有说不""她之前跟我有过性关系""她那天主动来我家""她喝了酒"……
每一条都在暗示:她不是被迫的,她是同意的。
而陪审团——或者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往往会被这些暗示动摇。因为在没有明显暴力的情况下,"同意"和"忍让"之间的界限,确实很难分辨。
这正是强奸罪认定中最危险、最需要谨慎的灰色地带。
六、美国还做了哪些我们没想到的事?
除了反抗标准的改革,美国在强奸法上还有一些中国读者可能不太了解的突破:
丈夫可以强奸妻子。
普通法有一条古老规则:男人不能强奸自己的妻子,因为结婚就意味着妻子同意了丈夫的性要求。1984年,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一名丈夫14年监禁——因为他长期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新泽西州和俄勒冈州走得更远,完全取消了婚姻例外。但至今,多数州仍然保留着"丈夫不能强奸妻子"的规则。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
得克萨斯州规定了"奸淫男童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这在世界刑事立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妇女与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10岁以下终身监禁,10-15岁20年以下监禁,15-18岁15年以下监禁。
药物推动型强奸被独立定性。
利用受害者醉酒、吸毒后不省人事而乘机奸污——这种没有身体暴力但严重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被美国学者Donald Dripps独立分类为"非法性征用"(sexual expropriation),与暴力强奸区分开来,但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种族歧视写进了死刑数据。
1940-1964年,佛罗里达州51人因强奸罪被处死刑。但数据背后是一个骇人的事实:被认定强奸白人妇女的黑人,54%被判死刑;被认定强奸黑人妇女的白人,没有一个被判死刑。 因强奸罪被处死的人中,黑人占89%。黑人只是美国死刑制度的牺牲品。
七、我们能从美国学到什么?
我做了17年刑事辩护,成功办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案件。每一起无罪判决的背后,都是对证据标准的坚守。但我同样清楚——坚守证据标准,不是为了保护加害者,而是为了保护司法公正本身。
美国强奸法的演变史,给我们三个重要启示:
第一,"不反抗"不等于"同意"。 这是一个已经被美国法律正式承认的原则,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个认知还没有完全普及。仍然有法官在判决书中写"被害人未进行明显反抗"——仿佛不反抗就是同意。恐惧、绝望、求生本能,都可以让受害者停止反抗。停止反抗不是同意,是忍让。
第二,举证责任应该更多放在加害者一方。 密歇根州1974年的改革核心,就是把"证明受害者反抗了"变成"证明加害者使用了暴力"。受害者不需要证明自己"拼命说不",只需要证明对方"强行做了"。这个逻辑更合理——强奸罪的关键不是受害者做了什么,而是加害者做了什么。
第三,受害者的性史与本案无关。 一个女性无论之前有过多少性关系,都不意味着别人可以强奸她。"行为不端的女人不能被强奸"——这种观念在密歇根州1974年就被废除了。50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应该还在争论这个问题。
当然,证据标准不能降低。 "不反抗≠同意"不等于"只要她说不同意就是强奸"。证据仍然必须确实、充分,仍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但证据审查的方向应该调整——重点审查加害者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而不是审查受害者是否"充分反抗"。
最后说一句: 法律的进步,从来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美国强奸法的每一次改革,背后都有女性的鲜血——那个被扼死的第7个受害者,那些因反抗而受伤的女性,那些因不反抗而被法律判定"同意"的女性。
她们的痛苦,不应该只改变美国的法律。
在中国,我们同样需要正视这个问题:当一个女人在恐惧中选择不反抗时,法律应该保护她,而不是用她的沉默来为加害者开脱。
不反抗,不是同意。恐惧,不是欲望。求生,不是纵容。
这三句话,应该写进每一个法官的判决书里。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博士,17年刑事辩护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无罪申诉,成功办理多起强奸案件无罪辩护——不是因为"不相信受害者",而是因为"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同时不反抗不等于同意,这两条底线必须同时守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