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后续费用赔偿是当前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牙齿折断、脱落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中是常见损伤,牙齿损伤无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都会面临后期修复等问题,尤其是儿童牙齿损伤,后期修复间隔时间较长,而牙齿修复就要产生必要的费用,当前司法鉴定不再受理后续诊疗费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后续费用的赔偿问题?

本文通过对部分实务案例的分析,结合现行司法鉴定政策、司法审判观点等,从法律和鉴定视角探讨人身损害后续费用赔偿的新思路。

本文中的人身损害后续费用,主要是指牙齿损伤后续费用、拆除内固定等费用。为了更好的论证新方法,本文以牙齿损伤后续费用赔偿作为切入点进行探讨。

一、背景:后续治疗费鉴定终止

2020年,司法部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明确了法医临床鉴定仅能对“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后续治疗费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执业范围。

之后,全国各地鉴定机构陆续不再受理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虽然后来有个别地区在短时间内恢复了后续治疗费的鉴定,但截止到目前,全国应该基本达到了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有些省份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和评估,不得随意扩大执业范围。

执业分类新规划清了司法鉴定的界限,将原来的“后续治疗费鉴定缺乏统一标准”问题彻底解决了,而“后续治疗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却出现了。当然,这不是新规的问题,而是整个体系的问题,划清鉴定职责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应该系统考虑如何解决,而不能束之高阁。“如我在诉”的理念就是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这个理念应该根植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

二、后续费用解决的必要性

后续费用解决是刚需,是谁的刚需?最起码是受害人的刚需。

为什么以牙齿损伤作为切入点,因为目前的规定,让我们对该类案件非常无奈。比如一位9岁的孩子因外伤导致牙齿折断,因为年轻恒牙的牙根无论是长度还是厚度都不足,所以要等到孩子18岁、牙根完全长好后再进行后续根管治疗,后期如需种植牙也要等到18岁方可进行。如果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孩子治疗完毕后,至少要等9年的时间,而那个时候,赔偿义务人可能都找不到了。

还有内固定装置取出的费用,是完全可以预测的。如果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当事人聘请律师就要花几千块,而拿到的赔偿可能也是几千块,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和不必要的支出。

三、司法实践的成功探索

为什么称为“后续费用”而不是“后续治疗费”?后续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其含义更广。既然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那么对于司法鉴定行业来说,对于这两者的属性区分并没有实质性意义。但是,两者的法律定性却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的赔偿数额,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以交通事故导致的牙齿损伤为例,如果后续修复、种植牙费用属于后续治疗费,该费用的性质为医疗费,在交强险中优先适用18000元的医疗费限额;如果后续修复、种植牙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该费用的性质不属于医疗费,在交强险中适用18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因为后续费用动辄几万元,所以法律定性至关重要。

“山东高法”官方公众号于2026年6月15日发布了一则案例,对牙齿修复费用能否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论证。该案例展示了明确的观点:牙齿修复费用应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理由如下:

1.从法律定义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是为补偿创伤器官功能、辅助生活自理产生的合理费用。牙齿修复的核心方式为牙冠修复,其本质是通过人工牙冠替代受损牙体的功能,与假肢、义眼等典型辅助器具弥补器官功能缺陷的属性完全一致,均属于“外物替代器官功能”的范畴,而非治疗可恢复的创伤。

2.牙齿修复费用与医疗费用相互独立。医疗费用侧重于对创伤的治疗与康复训练,针对的是可通过医学手段修复的损伤;而牙齿修复是在前期创伤治疗终结后,为长期维持器官功能配置的人工辅助部件。本案中,丁某某前期治疗牙齿外伤的诊疗费、医药费属于医疗费范畴,后续牙齿修复则是因受损牙体无法恢复原有功能,需借助人工假体长期辅助,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将假牙列为辅助器具,进一步印证了牙齿修复费用的辅助器具属性。

3.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以存在伤残等级为前提,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器官功能丧失需辅助恢复的情形。残疾的本质是器官或功能缺陷,即使受害人未达到伤残等级,只要存在功能丧失,配置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就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明确丁某某牙齿损伤需终身修复,且修复需定期更换以维持功能,其牙齿缺失不可再生,生存期间需持续使用辅助器具,因此相关费用应予以支持。

既然该问题有必要解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应该探索出可行的措施。我查阅了大量资料,结合实务中一些具体案例,总结了几个方法。

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时,对后续治疗费酌情予以说明,但该说明不作为鉴定意见或者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我看到过某些鉴定机构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将后续治疗费(比如取内固定装置)在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提出了建议,但是在“鉴定意见”中不予体现。还有些鉴定机构用“附件”的方式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说明。

该做法不是通行做法,虽然没有在最终的鉴定意见中直接体现,但是有超出执业范围的嫌疑。在现行执业分类规定的框架内,容易被判定为超范围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是,这个做法确实解决了后续治疗费的问题。

二、专家辅助人出具咨询意见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申请鉴定是举证责任方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在后续费用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解决时,可以考虑聘请专家辅助人就后续费用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者出庭发表专业意见,以更加专业的方式完成举证责任。如果法院设立专家库,或者咨询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专家论证+司法审查”的方式,是可以相对合理确定后续费用的。

三、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目前来说,医疗机构一般不会接受法院委托出具费用证明,可以采取由法院咨询医疗机构或者由申请方自行咨询医疗机构的方式,由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出具证明。该方式可行,但是医疗机构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出具该费用证明,而且可能会因为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不愿出具该证明。这是该做法在实践中的障碍。

四、用“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价格鉴定”的组合式鉴定模式确定后续费用,既体现专业性,又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涉及后续费用的鉴定,可以先行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诊疗项目确定后,再委托具备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对于后续诊疗项目的费用进行评估。这种操作具备可行性,由不同专业的鉴定人按照各自的执业范围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具备说服力。该模式虽然不能通过一次鉴定明确后续费用,但是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

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探索解决后续赔偿费用的多元化模式,需要跨部门、跨系统发力,强化顶层设计,让法律与鉴定在个案中彰显力量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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