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法办案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困惑:调取一份微信截图要签名,复印一张身份证要签名,拍一张现场照片也要签名……当事人签得不耐烦,执法人员自己也觉得繁琐。到底哪些证据提取时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此件与原件一致”?哪些不需要?
今天,我们就依据最新的法规规定,把这个问题彻底说清楚、讲明白。
一、核心原则:原件优先,例外签确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应当优先收集证据原件。
但在实务中,原件往往难以获取(如当事人留存的合同原件、不便扣押的营业执照等),此时才允许提取复制件。正是为了防止复制件被篡改,法律才设置了“核对确认”这道防火墙。
这个“确认”动作,就是我们常说的“此件与原件一致”签名+日期。
但请注意,并非所有证据都需要这句话。根据证据类型和提取方式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二、分情况处理:三种场景,三种要求
我们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号令)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2024年发布),对号入座。
场景一:纸质书证、物证的复印件
适用对象: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台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
法律要求:必须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盖章。
为什么必须签:这类复印件脱离了原件,如果没有任何确认手续,无法证明其与原件内容一致,也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一旦当事人事后否认“我没提供过这份材料”,执法机关将陷入被动。
特别注意:如果是在现场检查中直接提取了实物(如违法食品、假冒伪劣产品),这不适用“此件与原件一致”,而应适用查封扣押程序,在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场景二: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系统截图等)
适用对象:截图、录屏、拍照、打印网页、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这是基层执法中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也是新规重点规范的对象。关键结论是:不一定必须逐页签“与原件一致”,新规提供了更科学便捷的方法。
正确做法一(首选):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在笔录中注明提取事由、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笔录签了,电子数据附件(如打印出的聊天记录截图)本身可以不单独重复签名。
正确做法二(替代方案):如果在取证现场,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提取过程,或者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屏,只要录像清晰、完整,后续在笔录中注明,同样符合要求,无需当事人在每张打印件上签字。
特别提醒:不要为了图省事,要求当事人在每一张截图打印件上都手写“此件与原件一致”。这既不专业,也降低了效率,还可能因手写文字遮挡了截图中的关键信息而引发争议。
场景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适用对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笔录类证据。
法律要求:不需要单独写“与原件一致”。
正确做法:这类笔录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属于原始证据,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的问题。当事人只需在笔录末尾写上“以上笔录属实”,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即可。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签”,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全程录像见证,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
三、容易忽略的“合法来源”证明
除了签写“与原件一致”,还有一个要点常被法制审核环节扣分——证据出处。
《行政处罚法》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如果你提取的复印件(比如一张进货单)上只有一句话“与原件一致”,但没有说明这张复印件是从哪来的,证据链就不完整。
一份规范的复制件应包含三要素:
· 核对承诺:“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 出处说明:“由XX公司(当事人)提供”
· 时间与签名:提供人签名、日期
参考话术示例:
“此复印件由本人张三于2025年X月X日提供,经本人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现存于本人处。”
签名:张三
四、常见情形速查
为方便各位同事日常工作快速对照,现将各类常见证据的要求梳理如下:
书证、物证复印件(如执照、合同、票据):必须签“与原件一致”,同时注明出处、日期,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电子数据打印件(如微信、网页截图):不必须逐页签名。首选方式是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提供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或者用执法记录仪、录屏等方式记录提取全过程。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需要签“与原件一致”。只需当事人逐页签名、捺印,并在末尾签“以上笔录属实”。
音像证据(如执法录像、照片):不需要当事人签字。应刻录光盘并附《证据说明》,由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其完整性。
当事人拒绝签名: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签”,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全程录像见证,不影响证据效力。
结语
证据提取不是“形式主义”,而是为了“固定事实”。
签“此件与原件一致”是为了保真,不给当事人留下“我没提供过这份复印件”的翻供机会;但签名也不是越多越好,过度要求签名不仅增加执法成本和当事人抵触情绪,还可能因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来源:今日市监 转自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农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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