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万元11年后,女子陈某的两账户被银行以“回收贷款利息”共扣划7万余元。事后,她诉至法院,要求涉事银行返还扣划的存款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7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判决支持陈某诉讼请求后,昆明市中院于上月初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54岁的陈某家住昆明市禄劝县。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7月11日,陈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2年,贷款利率7.2‰。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陈某分四次偿还完借款本金3万元。此后,银行未向陈某催缴过利息。2025年8月13日,银行从陈某两个账户中扣划共计7万余元,摘要均为回收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所述,涉事银行扣划陈某账户内的款项,是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陈某所借3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07年7月11日止,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故此债权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陈某在2007年7月11日未归还贷款,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此起算,至2009年7月11日届满。银行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其已向陈某进行过催收,或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此时对陈某享有的上述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之后陈某分四次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但银行也未对利息进行过回收或主张过利息,且自2014年1月陈某归还完贷款本金至2025年8月扣划陈某款项时近12年的时间里,银行从未向陈某主张过利息,也无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就其对陈某享有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已成为自然之债的利息债权,通过强行从陈某账户内扣划的方式实现,其应将无权扣划的款项返还陈某,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某银行返还陈某款项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因不服一审判决,某银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事银行已免除陈某的案涉利息债务,故银行无权扣划陈某账户内的款项用于偿还案涉利息债务。
法院评判表示,陈某主张银行工作人员郑某曾于2013年向其承诺偿还贷款本金则免除剩余利息,虽然郑某的承诺系口头作出,但是该口头承诺与一审中某甲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人证言能够佐证陈某关于银行曾于2013年向其承诺偿还贷款本金则免除剩余利息的主张。再结合陈某还清贷款本金,至账户内款项被划扣的十余年期间内,银行都未曾向陈某催要过利息等事实来看,法院认为,陈某称银行向其承诺偿还贷款本金则剩余利息免除的主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法院还指出,在陈某归还贷款本金之后,银行在十余年间均未再向陈某主张过剩余利息,即使银行未曾作出过免除剩余利息的有效承诺,但其多年来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而是放任利息损失的持续扩大的行为也显属不当,对于该部分的损失其也无权再行主张。综上,某银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今年6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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