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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发生一起“开门杀”
理赔过程引起了热议
此前,江苏常州,坐在后排的王先生突然开车门,撞倒了驾驶电动车经过的李女士,造成其锁骨骨折、头部损伤。交警认定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骑电动车的李女士无责任。
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是次要责任,只赔30%,要乘客自己承担70%。
最新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一方和乘客一方都属于机动车一方,所有乘客承担的责任应当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承保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812.88元。
视频来源:荔枝视频
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些网友觉得是“开车不规矩的结果”
一些网友认为“乘客也应负责”
还有网友提议
“车门改成平移门是否能避免此事故”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
受害人保障
乘客“开门杀”撞人被害人索赔42万余元
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
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驾乘人员是一个整体
保险应全部理赔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陆叶青表示,无论驾驶人及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受驾驶员及乘客内部责任分配的影响。
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今天(6日)发布,明确“开门杀”事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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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龙巷综合网友江苏新闻、网友评论、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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