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被侵害,除了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吗
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赔礼道歉只是法定责任形式之一,受害人完全有权同时主张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形式涵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多重维度。由此可见,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是并行不悖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功能不同、互不替代,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单独选择。
名誉权受损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引发经济损失,比如自然人因名誉受损错失工作机会、经营主体因商誉受损导致订单流失、营业额下降,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均属于可主张的财产损失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直接关联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恶意侮辱、诽谤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情感痛苦与心理创伤,仅靠赔礼道歉不足以平复精神损害,通过金钱赔付实现抚慰与惩戒,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主张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达到 “严重精神损害” 程度吗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侵害名誉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程度的名誉贬损通常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可救济,尚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本身具有无形性、主观性,如果不设定门槛,轻微的言语冲突、一般的名誉争议都动辄主张精神赔偿,既会导致滥诉浪费司法资源,也会不合理地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负担。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 “严重精神损害”,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如果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并经医院确诊,或者出现失眠、自闭、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等严重后果,甚至产生自残、自杀倾向并留下诊疗记录的,法院一般会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支持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此外,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手段恶劣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比如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不实信息、使用极端侮辱性语言、针对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进行恶意诽谤等,即便没有明确的诊疗记录,也可能因侵权情节恶劣而被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三、名誉权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该类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主张由侵权方全额或合理比例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维权开支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费用必须真实发生,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发票、委托合同等证据;二是费用应当具备合理性,律师费需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费用不会得到全额支持。
作者 李永亮律师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经在多家政法、司法单位任职,擅长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同时也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的法律顾问。扎实服务是其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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