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凌晨,一个让娱乐圈和法律界都感到似曾相识的名字——网红司晓迪,再次搅动了舆论场。她一次性发布了18张涉及鹿晗、范丞丞、檀健次等多位男明星的所谓“私密照片、视频通话截图和聊天记录”,并高调否认是AI合成。鹿晗工作室随即转发了一份半年前的声明,表示已进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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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半年前的声明?因为这个剧情,在半年前和更早之前,几乎一模一样地上演过。年初,司晓迪就因AI合成与多位艺人的亲密照被实锤造假,如今她带着“固定节目”卷土重来,只不过这次她宣称:“这些照片都不是AI的”。

这一幕,就像一部粗制滥造的连续剧,剧情毫无新意,但造成的伤害却是真实的。作为一名法律博主,我不想过多的去评判司晓迪发布内容的真伪——那是需要由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技术鉴定和举证质证来查明的事实。今天,我更想和大家跳出“真假瓜”的八卦视角,深入聊一聊这件事背后,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隐私风险,以及法律能为我们的“数字时代人格权”筑起怎样的屏障。

一、隐私权与肖像权的红线:并非“真假”问题,而是“是非”问题

此事一出,很多网友都在用放大镜找“破绽”,试图证明照片是AI或P图。这种“求真”精神固然可贵,但很容易让我们陷入一个误区:好像只要能证明照片是假的,发照片的人就没事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认知错误。

我们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私人空间的神圣不可侵犯,是绝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人视频通话的全程,在法律上属于绝对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不管是不是AI,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本身就涉嫌侵权。”这句话拆解开来,包含着两层递进的法律逻辑:

第一层,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哪怕这张照片是真实的,是鹿晗本人,只要司晓迪未经同意将其公之于众,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自己肖像的“控制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层,侵犯隐私权。“况且这些公布的照片看起来都是偷拍,还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这指向了问题的更深处。即便是AI合成的照片,如果它利用真实元素(如鹿晗标志性的红发造型),拼凑出一个在私密场景下的“视觉真实”,并辅以聊天记录等细节,让公众合理联想这就是当事人的真实私生活,这同样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因为它公开传播了“一个人可能处于何种私密状态的虚假影像”,而这种传播本身,就足以摧毁一个人内心的安全感与安宁。

私人视频通话全程属于法定个人隐私,擅自截图、公开传播,已构成侵权,可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1033条追责。换句话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照片“假不假”,而在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 它未经许可,强行将一个人最私密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生活片段或影像,摆到公众面前供人审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

二、名誉权与诽谤的界限:从“情感疑惑”到“社会评价降低”的演进

当这些真假难辨的私密信息被公开后,公众的讨论焦点,不可避免地会延伸到对当事人品行的评判,这就触及了名誉权与诽谤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诽谤的核心在于“捏造事实”。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司晓迪本人并未直接指控鹿晗“出轨”,甚至在评论中称其为“好男人”。这种“不点名、不定义、只展示”的手法,恰恰是当下网络侵权的高明和险恶之处。

她不需要亲自下场去“捏造”一个结论,她只需要抛出“红发视频截图”、“演唱会门票赠送记录”、“8888元转账红包”等碎片化信息,并引导性地让其与鹿晗、关晓彤的公开恋情时间线产生“交叉”,就足以让千万网友在脑中自动补全一个完整的“故事”。这个由网友自行脑补完成的故事,即便最终不被证实,但“一个当红明星,在稳定恋情期间,与网红有暧昧私聊和金钱往来”的模糊印象,已经对鹿晗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实质性的贬损和负面影响。

在我看来,这已经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因为法律判断名誉是否受损,看的不是事实的绝对真伪,而是一个普通理性人在接触这些信息后,是否会对当事人产生负面的认知和评价。 显然,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这种“线索拼凑式”的造谣,用真实的碎片拼凑出虚假的画卷,其心可诛,其危害甚于直接的谩骂,因为它看似“有理有据”,极具迷惑性,对当事人名誉的杀伤力也更为持久和深刻。

三、被忽视的“大杀器”: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何迟迟不落地?

面对这种反复、恶意的侵权行为,除了事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和道歉,有没有更及时、更有效的手段?答案是有的,那就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司晓迪“即将实施侵害”的特征,完全符合禁令的适用条件。这个制度就像一道“法律防火墙”,追求的不是事后的惩罚,而是在人格权尚未受到毁灭性损害之前,就发出禁令,叫停侵害行为。对于鹿晗这样的公众人物,隐私和名誉一旦被大规模扩散,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难以弥补”的——你无法让看过照片的上亿网友集体失忆,也无法将受损的社会评价完全恢复到原状。

为什么至今我们没有看到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被开出?这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复杂。艺人团队可能担心,申请禁令的过程会引发二次关注,让本来不知道的人跑去搜索;或者像报道中提到的,因顾虑司晓迪被曝光的精神和药物滥用问题而选择冷处理。但在我看来,这个制度被“闲置”,无疑是一种遗憾。法院一旦签发禁令,便具有强制力,被申请人若不遵守,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比发布一纸声明的威慑力要大得多。

四、平台的“红旗原则”:不能再假装看不见了

最后,我们不能只把目光盯在侵权者身上,作为信息传播枢纽的平台,其责任不容回避。目前,大多数平台在处理侵权时,遵循的是“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权利人需要发现侵权内容,然后通知平台,平台再删除。这套流程在应对司晓迪这种有计划、有预谋的“风暴式”侵权时,显得笨拙而滞后。

当“司晓迪发了好多男明星”这样的词条登上热搜,当海量的侵权图片和讨论在平台内涌动,这种显而易见的、像红旗一样高高飘扬的侵权行为,平台还能说“我没看见,需要等艺人方通知”吗?

法律上有一个与“避风港原则”相对应的概念,叫“红旗原则”。它的意思是,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像一面红旗一样昭然若揭,平台就不能借口不知情而免责,必须主动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对于有明确侵权劣迹、正在公开实施新一轮侵权行为的账号,平台不能坐等通知,而应主动出击。

技术的发展不能成为纵容罪恶的借口,商业的流量逻辑更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基本人格尊严的法律义务之上。当“流量碰瓷”成为一种稳定获利、成本极低的商业模式时,我们的法律体系必须给出强有力的回应。

无论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还是激活平台的“红旗原则”,抑或是推动让侵权者真正感到疼痛的惩罚性赔偿,我们需要构建一个让“司晓迪们”不敢轻易伸出黑手的法治闭环。

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聚光灯下的明星,更是为了保护生活在数字时代的每一个普通人。因为今天,是鹿晗的私密通话被公开,明天,就可能是我们任何一个人的私密生活,沦为满足他人窥私欲和流量野心的祭品。守住这道隐私的底线,就是守住我们每个人作为“人”的安全感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