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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发布4起物业服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规查处各类物业违规行为,以案例警示行业,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提升物业服务精细化水平。

信网7月6日讯 物业无小事,关乎群众居住品质与城市治理。7月3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发布4起物业服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规查处各类物业违规行为,以案例警示行业,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提升物业服务精细化水平。

案例一:物业未按规定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罚款5000元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一家物业公司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更新法定信息。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须公示营业执照、投诉电话、服务收费标准、电梯消防设施维保方案、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四类信息。该企业未落实公示要求,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改,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企业已足额缴纳罚金。

案例二:限制业主车辆出入催收物业费,罚款1万元

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业主投诉,辖区某物业公司为催缴物业费,要求未缴费业主下车登记、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物业采取限车、停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执法部门查实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出1万元行政处罚,企业已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三:擅自变更物业用房用途,警告并罚款1万元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私自改动小区3处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性质。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用途。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违规所得收益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养护。

案例四:开发商未招投标选聘物业,警告并罚款2万元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当地一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仅通过口头协议委托物业公司,未依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且未办理协议选聘审批手续。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目前该建设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青岛市城管局表示,物业服务是民生热点,全市执法队伍将持续加大小区物业常态化巡查力度,对侵害业主权益、不规范运营等违法行为从严处置,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督促物业企业、开发单位守法经营,切实保障居民合法居住权益,打造宜居有序的小区环境。(记者 谷正原)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