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京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网络犯罪研究专业组承办的“网络经营者刷单炒信行为侵害法益辨析”专题培训活动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网络犯罪研究专业组作为京都刑事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化研究工作组,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承办。
本次培训源于团队办理的一起网络经营者刷单炒信相关案件,该案经律师专业辩护获得“无罪”结果。围绕案件办理中呈现出的法益判断、罪名选择、证据审查和辩护策略等问题,三位发言人分别结合案件经验和研究积累展开分享。活动最后,徐莹律师发表寄语。
闫淮南律师发言
发言人简介:闫淮南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监察法学博士,长期从事职务类犯罪、企业人员犯罪辩护及刑事风控合规业务。
闫淮南律师以团队办理的刷单炒信案件为线索,复盘案件从计算机类罪名评价逐步回到网络经营行为本质的办理过程。分享围绕管辖权异议、三项计算机类罪名排除、虚假广告罪回应、实验数据论证、认罪认罚沟通和综合情节判断展开。闫律师特别强调,复杂网络犯罪案件不能只做单点抗辩,而要把程序争议、技术事实、法益判断和当事人最终利益放在同一盘棋中考量。案件办理也提示,精细化辩护应当服务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整体结果,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观察、可检验的办理样本。
徐伟律师发言
发言人简介:徐伟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组组长,专注数字刑辩,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并从事网络游戏、数据合规等刑事合规业务。
徐伟律师围绕“刷单炒信不当然等于数据犯罪”展开发言,重点讨论网络经营类案件中计算机犯罪与市场秩序犯罪的法益边界。他指出,办案中不能因行为使用软件、脚本或接口调用,就直接进入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评价框架。判断罪名之前,应先审查行为是否实质侵害系统安全、数据保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若技术手段只是提高经营违规行为效率,核心危害仍在虚假宣传和市场秩序扰乱,就应回到虚假广告、非法经营或行政规制框架中评价。
丛卓义顾问发言
发言人简介:丛卓义顾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法学硕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前资深刑事法官、审判业务专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16年。本次围绕刷单炒信行为入罪边界与辩护策略作主题分享。
丛卓义顾问从刷单炒信的行为特征和法律规制切入,梳理刷单平台、网店经营者、刷手等主体在交易链条中的分工,并提示此类案件往往同时涉及行政、民事和刑事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展开分析刷单炒信行为的违法性,并结合具体罪名探讨刷单炒信行为的入罪边界。丛顾问还分享了刷单炒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的辩护策略。他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提出刷单炒信行为不宜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以虚假广告罪立案的,应重点审查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是否充分,并从刷单炒信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角度,论证具体案件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以争取案件做不起诉、定罪免刑或缓刑处理。
徐莹律师寄语
最后,京都刑委会副主任徐莹律师代表刑委会对本次分享的圆满举行表示祝贺。她表示,本次活动意义十分重大,既是刑委会成立后的首场正式活动,也是网络犯罪研究小组成立后的首次亮相活动,标志着京都刑委会前沿实务研究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具有标志性、开创性意义。通过案例分享,讨论了实务热点、难点问题,三位嘉宾从法律理解与适用,辩护策略选择、控辩沟通技巧等各方面进行了精彩分享。她表示,网络犯罪研究专业组应推广成功个案复盘分享,把个案经验转化为可复用的方法,把技术事实讲清楚,把法益边界守牢,把辩护成果沉淀为团队共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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