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王博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骑行、露营、徒步等户外运动日渐兴起,结伴出行一旦发生意外,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自甘风险”原则能否成为免责挡箭牌?日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夜间骑行引发的连环碰撞案件,判决认定“自甘风险”豁免的是风险,而不是过错。

案情显示,2024年6月的一个夜晚,骑行爱好者刘先生与6名骑友组队,沿武汉东湖绿道郊野道骑行。刘先生位列第三,赵先生、孙女士紧随其后。队伍骑行速度维持在20~30公里/小时,属常规休闲骑行。

当车队行至一处路灯杆附近时,对向一辆观光车为避让其他共享单车,突然偏入骑行车道。前排两名骑友紧急刹车避险,刘先生随之急刹;但后方赵先生因刹车不及,前轮擦碰刘先生右脚;孙女士未能有效避让,直接撞向前方,连人带车压在刘先生身上。

事故导致刘先生自行车车架断裂,骑行服与手机屏幕受损;赵先生右臂受伤;孙女士车胎爆裂。因赔偿协商未果,同年12月,刘先生将赵先生、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万元。

庭审中,孙女士辩称,当晚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原则,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先生则辩称,自己仅轻微擦碰刘先生右脚,随即被孙女士撞入草丛,造成刘先生倒地受损的是孙女士。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自甘风险”豁免的是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而非参与者的过错行为,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办法官结合交通大队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刘先生作为前车,虽因避让急刹,但未能为后车留出更充足避险空间,其急刹行为是事故诱因之一;赵先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首次擦碰,是事故升级的直接原因之一;孙女士同样未保持安全距离,在赵先生已发生状况时未能有效避让,是导致损害结果的最终作用力。三人的行为环环相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

法院认定:刘先生、赵先生、孙女士对事故均存在过错,酌定责任比例为刘先生30%、赵先生35%、孙女士35%。据此判决赵先生、孙女士各赔偿刘先生1.5万余元,刘先生自行承担1.3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法典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旨在鼓励文体活动开展,免除参与者因活动固有风险造成损害的后顾之忧,但决不能因此降低或免除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一旦参与者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逆行等——即转化为过错侵权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