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工信厅等二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生产设备及维修用货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两类监管货物定义,统一3年监管年限要求
《办法》明确两类受监管货物边界与使用约束。
一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享惠主体自用,匹配自身生产经营业务,统一设置3年监管年限。监管期内仅可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符合政策条件主体,严禁租赁、出借挪作他用,且必须在登记经营场所使用。
二是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特指维修航空器、船舶、游艇、零关税生产设备所用零部件类零关税货物,同样适用3年监管年限,监管期内不得转让、租赁、出借。
所有进口相关货物的市场主体,须先按规定完成“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认定;企业从其他享惠主体购入未拆封零关税生产设备,同样适用本办法管理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运出岛外
《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相关市县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协同海口海关及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和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实施管理,发现异常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海口海关、省税务局。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享惠主体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由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市县政府、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进行认定后,取消其“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清单核验结果,相应主体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清单核验:未经批准,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运出岛外的;擅自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租赁、出借、抵押的;擅自拆卸、破坏“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定位终端的;擅自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移位安装给其他不符合条件主体使用的;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完成整改的;科研类“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开放共享超出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范畴,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
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享惠主体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由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市县政府、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进行认定,海关依法依规处置:未经批准,将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运出岛外的;擅自将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转让、抵押的;擅自将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转让或出借给其他不符合条件主体的;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完成整改的;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记者刘兵编辑刘兵编辑陈妹李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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