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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众文艺治理现代化的框架研究

西沐

数字技术与大众文化的深度融合,推动中国文艺生态从传统专业文艺主导的 “小众精英” 格局,加速迈向全民参与、多元共生的 “新大众文艺” 时代。新大众文艺以数字技术为基底、以大众参与为核心、以场景化传播为特征,涵盖网络文艺、数字艺术、短视频创作、沉浸式演艺、AIGC 生成内容等多元形态,既重塑了文艺的生产、传播与消费逻辑,也对传统文艺治理体系提出了全方位挑战。治理作为保障新大众文艺健康繁荣的核心支撑,其本质不是对文艺创新的约束,而是在技术迭代与价值多元的背景下,构建适配新形态的规则体系、协同机制与价值锚点,实现文艺活力释放与人文精神共建的统一。本文从文艺治理的历史脉络出发,系统分析新大众文艺治理的现实态势、核心原则、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并聚焦当前领域的关键前沿问题展开深度探讨,为新大众文艺的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框架与实践方向。

一、文艺治理发展的历史脉络

文艺治理的形态演变始终与社会经济体制、技术发展水平、文化生产方式深度绑定。中国文艺治理的发展历程,本质上是治理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治理方式从行政管控走向协同共治、治理目标从意识形态管控走向价值引领与生态培育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与中国社会治理整体的 “建设 — 管理 — 监管 — 治理 — 治理现代化” 脉络高度契合,同时呈现出文艺领域的独特属性。

  1. 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化治理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文艺被纳入国家整体建设体系,承担意识形态宣传、大众美育与文化建构的功能,形成了以政府行政指令为核心的一元化治理格局。这一阶段的治理主体高度集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手段以行政审批、计划生产、单位制管理为主,文艺创作、传播、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处于统一规划之下。文艺院团、出版社、影院等机构均为事业单位,创作资源按计划分配,作品传播依靠行政渠道推动,大众更多是文艺的接受者而非参与者。这一阶段的治理逻辑对应国家整体治理的 “建设阶段”,核心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文艺体系,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其优势在于能够集中力量推动文艺普及,构建统一的文化价值体系;但也存在治理方式刚性过强、文艺创作活力不足、大众主体性缺失等局限,治理的核心是 “管” 而非 “治”,本质是行政体系对文艺领域的垂直管理。

  1. 市场化转型期的规范化治理阶段(1978—2000)。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文艺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文艺产品的商品属性得到认可,文化市场逐步发育壮大。这一阶段的治理从单一行政管控转向 “行政 + 法规 + 市场” 的复合模式,治理目标也从单纯的意识形态管理,转向兼顾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创作活力与保障文化权益。在治理主体上,除文化行政部门外,工商、版权、公安等部门逐步参与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开始显现;在治理依据上,《著作权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文艺治理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在治理对象上,民营文艺机构、个体创作者大量涌现,大众文化消费需求持续释放,通俗文艺、影视娱乐、艺术品市场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这一阶段对应治理演进的 “管理阶段” 与 “监管阶段”,政府从直接办文艺转向管文艺,更多依靠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通过政策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但此时的治理仍以线下实体文艺业态为核心,面对快速扩张的文化市场,存在监管滞后、权责交叉、治理精细化不足等问题,且大众的治理参与度仍然较低。

  1. 互联网初期的协同化治理探索阶段(2000—2016)。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催生了网络文学、网游、网剧、短视频等早期网络文艺形态,文艺的生产传播边界被打破,用户生成内容(UGC)开始崛起,大众从文艺消费者向生产参与者转变。传统线下治理体系难以适配线上文艺的跨地域、强互动、快迭代特征,推动文艺治理进入协同化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治理呈现三个显著变化:一是平台成为新的治理主体,互联网平台既是文艺内容的传播载体,也承担着内容审核、秩序维护的基础责任,形成 “政府监管 + 平台自治” 的双层架构;二是治理重点从主体资质监管转向内容生态治理,针对网络低俗内容、侵权盗版、不良粉丝文化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三是治理手段开始数字化转型,依托内容审核系统、举报投诉平台等工具提升线上治理效率。对应治理演进的 “治理阶段”,这一时期的文艺治理开始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注重发挥市场与平台的作用,治理理念从 “管控” 向 “治理” 过渡。但整体来看,此时的治理仍以被动应对问题为主,缺乏适配网络文艺生态的系统性制度设计,治理的碎片化、运动化特征较为明显。

  1. 数字智能时代的治理现代化阶段(2016 年至今)。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VR/AR 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新大众文艺形态全面爆发,AIGC 创作、数字艺术资产、沉浸式演艺、社交化文艺传播等新业态重构了文艺生态的底层逻辑。文艺生产从专业主导转向 “专业 + 大众 + 智能” 多元共生,传播从单向输出转向场景化社交传播,消费从作品欣赏转向体验式参与,传统治理体系的适配性面临根本性挑战。在此背景下,文艺治理加速向治理现代化转型,对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部署。这一阶段的核心特征包括:治理目标从规范秩序转向生态培育与价值共建,既守牢安全底线,也注重激发创新活力;治理架构从政府主导向 “政府 — 平台 — 行业 — 公众” 多元共治升级,治理共同体逐步形成;治理工具从人工审核转向数智化治理,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实现全流程精准治理;治理范围从国内治理延伸至国际传播治理,兼顾国内文艺生态健康与国际文化话语权建构。这一阶段的文艺治理不再是对传统治理体系的修补,而是面向数字智能时代的系统性重塑。其核心是在新大众文艺的生态下,平衡技术创新与人文价值、活力释放与风险防控、大众参与与价值引领,构建兼具规范性、包容性与前瞻性的现代治理体系,这也是数字人文经济治理在文艺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新大众文艺治理的态势

新大众文艺的崛起是数字经济与文化消费升级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治理既依托于前期网络文艺治理的实践基础,也面临着技术迭代加速、业态边界模糊、价值多元分化带来的全新挑战。准确把握治理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是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前提。

(一)新大众文艺治理的发展现状

1、新大众文艺的业态格局已全面形成。当前新大众文艺已形成形态多元、主体广泛、场景渗透的完整生态。从形态维度看,既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综艺等成熟网络文艺形态,也涵盖短视频创作、数字绘画、虚拟偶像、沉浸式戏剧、数字藏品等新兴形态,特别是生成式 AI 的普及,大幅降低了文艺创作门槛,推动 AIGC 文艺内容爆发式增长,实现了 “人人可创作” 的大众文艺生产格局。从主体维度看,创作主体从专业文艺工作者扩展至普通大众、MCN 机构、科技企业等多元主体,UGC、PUGC、AIGC 三种生产模式深度融合;传播主体从传统媒体转向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数字艺术平台等新型载体,算法推荐成为核心传播驱动力;消费主体覆盖全年龄段,其中 Z 世代成为核心群体,文艺消费呈现个性化、社交化、体验化特征。从场景维度看,新大众文艺深度嵌入日常生活,打破了剧场、美术馆等传统文艺空间的限制,形成了线上线下融合的多场景生态。数字场景建构成为文艺传播的核心载体,通过 “网络环境化” 与 “环境网络化” 的双向迭代,文艺体验从单向欣赏转向沉浸式、互动式参与,这与数字人文经济中 “场景多维化” 的发展逻辑高度一致。

2、分层分类的治理框架初步建立。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覆盖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的多层次治理框架。在法律法规层面,《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相继修订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公约》等部门规章与行业规范陆续发布,为新大众文艺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依据。在行政监管层面,形成了网信、文旅、广电、版权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格局,针对网络低俗内容、侵权盗版、饭圈乱象、数字藏品投机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同时,监管方式逐步向常态化、精准化转型,通过建立内容分级、主体信用、白名单等制度提升治理效能。在平台自治层面,主流互联网平台普遍建立了内容审核、用户举报、算法优化、版权保护等内部治理体系,配备专业审核团队与智能审核系统,承担起内容生态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行业协会层面,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等组织持续发布自律规范,推动行业标准建设,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显现。

3、治理实践取得阶段性成效。经过持续治理,新大众文艺领域的生态环境持续优化。一是低俗有害内容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专项整治与常态化监管,色情暴力、虚假宣传、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传播空间大幅压缩,内容合规水平显著提升。二是版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数字版权登记、链上存证、维权通道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创作者权益保障体系持续健全。三是主流价值引导成效显现,主旋律、正能量内容的传播力度持续加大,“主旋律 + 大众传播” 的融合创新不断涌现,新大众文艺的价值引领功能逐步强化。四是新业态治理探索稳步推进,针对数字藏品、AIGC 内容等新兴领域,通过行业自律、试点规范等方式逐步明确发展边界,抑制投机风险,为行业健康发展托底。

(二)新大众文艺治理面临的核心问题

尽管新大众文艺治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面对技术快速迭代、业态持续创新的生态格局,现有治理体系仍存在明显的适配性短板与扭曲,诸多深层次矛盾逐步凸显。

  1. 治理规则的迭代滞后于业态创新。新大众文艺的核心特征是技术驱动下的业态快速迭代,而治理规则的制定需要经过调研、论证、发布等周期,导致规则供给与业态创新之间存在 “时间差”,形成大量治理空白地带。一方面,AIGC 创作、AI 换脸、生成式音频等新兴形态,在著作权归属、内容侵权认定、伦理边界等方面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出现了 AI 抄袭、深度伪造侵权、生成内容质量失控等问题。另一方面,数字艺术资产、虚拟偶像运营等跨界业态,兼具文化属性与金融属性、科技属性,现有治理规则多按单一领域制定,存在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的问题,例如数字藏品的治理涉及文旅、金融、网信等多个部门,权责边界模糊,容易出现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的困境。这种规则滞后本质上是治理制度与技术创新的适配性矛盾,传统治理以 “线下实体、固定业态” 为基础,而新大众文艺具有虚拟化、跨界化、动态化特征,导致传统规则难以直接套用,治理的前瞻性不足。
  2. 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不足。新大众文艺的跨领域、跨平台属性,决定了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协同,但当前各主体之间尚未形成高效联动的治理合力。从政府层面看,多部门分业监管的格局与新大众文艺的跨界融合特征存在结构性矛盾,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交叉、信息壁垒,协同执法的成本较高,容易出现 “九龙治水” 的治理内耗。从平台层面看,平台的商业属性与公共属性存在内在张力,部分平台出于流量与盈利考量,存在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算法价值导向弱化、对违规内容 “软抵制” 等问题;同时,不同平台之间的治理标准不统一、数据不互通,违规主体跨平台迁移的成本极低,削弱了整体治理效能。从社会层面看,公众参与治理的渠道不够畅通,举报反馈机制的响应效率与透明度有待提升,公众的治理主体性未得到充分激发;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与约束力不足,自律规范多为倡议性质,缺乏有效的惩戒与约束机制,难以形成行业共识。
  3. 技术治理的双重困境凸显。数智技术既是新大众文艺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治理的重要工具,但技术治理本身存在难以回避的双重困境。其一,算法推荐的价值偏差问题。算法以用户偏好为核心的分发逻辑,容易形成 “信息茧房”,加剧审美固化与价值分化,甚至助推低俗内容的传播;同时算法的 “黑箱” 属性导致价值干预难度大,主流价值难以有效嵌入算法分发环节,出现 “算法绑架内容” 的倾向。其二,智能审核的人文性缺失。当前内容治理大量依赖 AI 审核,但技术审核只能识别显性违规内容,难以判断内容的审美价值、思想内涵与隐性价值导向,容易出现 “一刀切” 的误判,误伤优质创作;同时,面对不断变异的违规内容形式,技术审核始终处于被动追赶状态,治理的精准度不足。其三,数据治理的权益冲突。新大众文艺的生产传播高度依赖用户数据,创作数据、行为数据、消费数据的权属界定模糊,既存在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也存在平台利用数据优势挤压创作者权益的问题,数据权益分配失衡成为治理的深层隐患。
  4. 文艺价值建构与人文精神弱化。新大众文艺的大众性与商业性,推动了文艺的普及与繁荣,但也带来了价值消解与人文精神弱化的问题,对治理的价值引领能力提出挑战。一是泛娱乐化倾向凸显,部分内容片面追求流量与经济效益,以感官刺激替代审美价值,以快餐式消费消解深度思考,导致文艺的精神内涵与人文厚度不足。二是审美异化现象蔓延,流量逻辑下的 “审丑”“猎奇” 内容屡禁不止,畸形审美、低俗炒作误导大众审美认知,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与审美养成造成负面影响。三是优质内容供给与大众需求错配,一方面海量低质内容过剩,另一方面兼具思想性、艺术性与大众性的精品内容供给不足,文艺的价值引领功能未能充分释放。这一问题的本质是治理中 “管得住” 与 “育得好” 的失衡,现有治理更多聚焦于负面内容管控,对优质内容的扶持培育、对大众审美的引导赋能不足,治理的价值建构功能有待强化。
  5. 版权治理体系难以适配。数字生态版权是文艺创作的核心激励机制,但新大众文艺的数字化、社交化、生成式特征,对传统版权体系形成全面冲击。其一,数字内容的零成本复制与裂变式传播,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扩散更快、维权成本更高,传统版权维权的 “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 问题在数字领域更加突出。其二,创作模式的多元化导致权属界定模糊。UGC 二次创作、AIGC 辅助创作、多人协同创作等模式下,版权归属、使用边界难以清晰划分,特别是同人创作、剪辑二创等大众文艺形式,长期处于版权灰色地带,既抑制了创作活力,也带来了侵权风险。其三,数字艺术资产的流转治理缺位。基于 NFT 机制的数字艺术资产,其权属确认、二次交易、权益对应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则,部分平台借数字藏品之名进行投机炒作、金融化运作,既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文艺资产的价值发现逻辑,这与数字人文经济中数字资产治理的痛点高度一致。

(三)新大众文艺治理的发展趋势

  1. 治理形态:从事后处置向全生命周期治理延伸。传统文艺治理以事后监管、专项整治为主要方式,属于 “问题导向” 的被动应对。随着数智技术的应用,治理正在向文艺创作、生产、传播、消费、衍生的全生命周期延伸,形成 “前置引导 — 过程管控 — 事后处置 — 反馈优化” 的闭环治理。在前置环节,通过创作规范指引、优质内容扶持、算法价值预设等方式,从源头降低风险;在过程环节,依托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干预不良内容传播;在事后环节,完善惩戒、追溯与复盘机制,并将治理数据反馈至前端,持续优化治理策略。全生命周期治理能够大幅提升治理的主动性与精准性,实现 “防患于未然” 的治理效果。
  2. 治理主体:从单一主导向多元协同共治升级。新大众文艺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主体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必然趋势。未来的治理格局将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统筹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能,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激发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畅通公众参与治理的渠道,形成 “政府主导、平台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 的治理共同体。各主体将从分散治理转向分工协作,通过数据共享、规则衔接、联动执法等方式形成治理合力,实现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这一趋势与数字人文治理中 “共建、共治、共享” 的治理理念一脉相承,核心是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多元治理架构。
  3. 治理工具:从人力驱动向数智化精准治理转型。数智技术既是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核心工具。未来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持续提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将深度嵌入治理全流程: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内容风险的精准识别与趋势预判,通过人工智能优化内容审核的效率与精准度,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版权存证与溯源,通过数字孪生模拟治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数智化治理不是对人工治理的替代,而是二者的深度融合,用技术提升治理效率,用人的价值判断校准技术偏差,实现技术效能与人文理性的平衡。
  4. 治理逻辑:从内容管控向生态培育与价值共建深化。治理的终极目标不是 “管住” 文艺,而是推动文艺的健康繁荣与人文精神的共建。未来新大众文艺治理将逐步超越 “负面清单” 式的管控逻辑,转向生态培育与价值建构的深层目标。一方面,通过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创作生态、培育消费市场,为优质文艺内容提供成长土壤;另一方面,将人文精神、主流价值深度融入治理规则、算法逻辑与平台生态,推动新大众文艺成为传承文化、凝聚共识、培育审美的重要载体。治理的最终指向,是实现新大众文艺 “量的增长” 向 “质的提升” 转变,在大众参与的基础上共建新时代的人文精神。

三、新大众文艺治理的基本原则

新大众文艺治理是一项兼具政治性、文化性、技术性与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符合文艺发展规律、适配数字技术特征、契合中国治理逻辑的基本原则,确保治理既守住底线,又激发活力;既规范秩序,又推动创新。

  1. 坚持人民中心与价值引领相统一。

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立场,也是新大众文艺治理的核心原则。新大众文艺的本质是大众的文艺,治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大众的文化参与权、表达权与消费权,鼓励贴近人民生活、反映大众心声的文艺创作,反对脱离大众、脱离生活的悬浮化创作。同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强化价值引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治理不是简单迎合大众偏好,而是要在尊重大众审美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大众审美提升,传递正向价值观念,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警惕 “流量至上”“娱乐至死” 的价值偏差,避免新大众文艺沦为资本逐利的工具,确保文艺发展始终服务于人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

  1. 坚持法治规范与包容创新相平衡。

法治是治理的根本遵循,新大众文艺治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推进。要坚持依法治文,完善数字文艺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边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治理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确保治理的权威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新大众文艺是处于快速发展中的新兴业态,创新是其核心生命力。治理必须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为新业态、新模式、新形态预留发展空间,不能用传统规则简单束缚创新。对处于萌芽期的文艺形态,要设置 “观察期” 与 “试点机制”,鼓励探索、允许试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准确区分创新探索与违法违规的边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保护合法创新的积极性,实现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1. 坚持技术赋能与人文守正相结合。

数字技术是新大众文艺发展的底层动力,也是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支撑。治理必须主动拥抱技术变革,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治理的精准性、高效性与智能化水平,破解传统治理面对海量内容、跨域传播时的效能瓶颈。但技术治理不能脱离人文导向,必须坚持人文守正的核心立场。技术是工具,不是目的,治理的最终指向是人的精神发展与价值实现。要警惕技术异化,防止算法主导文艺审美、技术消解人文价值;要以人文精神校准技术方向,将价值理性嵌入技术逻辑,确保技术始终服务于文艺的人文属性。在技术治理中,既要发挥技术的效率优势,也要保留人的价值判断与最终裁量权,实现技术工具理性与人文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

  1. 坚持多元协同与权责明晰相协调。

新大众文艺的跨界融合属性,决定了治理必须走多元协同的道路。要打破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推动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创作者、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共治格局。要打通部门壁垒、平台壁垒与行业壁垒,促进治理资源共享、治理标准衔接、治理行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多元协同不等于权责模糊,必须以清晰的权责划分作为基础。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统筹责任与公共服务责任,平台的内容管理责任、算法治理责任与用户权益保障责任,行业组织的自律规范责任与协调服务责任,创作者的创作主体责任与合规义务,公众的监督责任与文明参与义务。各主体在权责清晰的基础上协同联动,既避免责任缺位,也防止责任转嫁,实现多元治理的有序高效运行。

  1. 坚持系统治理与分类施策相兼顾。

新大众文艺是一个有机生态系统,治理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整体出发统筹谋划,兼顾创作、传播、消费、衍生各环节,平衡价值导向、市场秩序、创新活力、权益保护多重目标,避免碎片化治理、头痛医头的短期行为。要推动治理与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文化传承深度融合,实现治理效能与行业发展的双向促进。同时,新大众文艺内部形态多样、差异显著,不同文艺形态的属性特征、风险点、发展规律各不相同,不能用一套标准简单套用。要坚持分类施策,针对网络文学、短视频、数字艺术、沉浸式演艺、AIGC 内容等不同业态,制定差异化的治理规则与监管强度,做到精准施策、因地制宜。对意识形态属性强的领域强化价值引领,对金融属性突出的领域严控风险底线,对大众创作类领域兼顾活力与规范,提升治理的适配性与科学性。

四、新大众文艺治理的运行机制

构建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治理机制,是新大众文艺治理落地实施的核心支撑。借鉴数字人文经济治理的机制框架,结合新大众文艺的领域特征,新大众文艺治理应构建七大运行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

  1. 运营监管机制。

运营监管机制是新大众文艺治理的核心机制,承担着规范日常运营、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功能,其核心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第一,建立文艺领域征信体系。将创作者、MCN 机构、平台企业、运营主体等全部纳入信用管理范围,记录其合规经营、内容质量、版权信用、用户投诉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与信用评级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主体给予扶持激励与监管豁免,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准入、联合惩戒、重点监管等措施,形成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约束机制。第二,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文艺形态的意识形态属性、受众规模、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对新闻资讯类、未成年人相关类、公共文化类等高风险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对大众娱乐类、生活艺术类等低风险领域简化监管流程;根据主体规模、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聚焦头部平台与重点主体,对小微主体与普通创作者以引导规范为主,提升监管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三,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明确内容下架、账号封禁、主体停业、市场禁入等不同层级的退出标准与程序,对严重违规、屡教不改的主体坚决清出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同时建立退出主体的跨平台联动机制,实现 “一处违规、全域受限”,提升监管的威慑力。

  1. 评估提升机制。

评估提升机制是保障治理质量、推动持续优化的关键机制,通过科学评估实现治理的闭环迭代与质量升级。第一,构建文艺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突破 “唯流量论” 的评价逻辑,建立涵盖思想价值、艺术水准、大众口碑、社会效益、传播效能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价值导向、审美品位、文化内涵、创新程度纳入评估核心指标,弱化单纯播放量、点赞量的权重,引导创作从 “流量导向” 转向 “质量导向”。针对不同文艺形态制定差异化评估标准,实现质量评估的精准化。第二,建立治理效能评估反馈机制。定期对治理政策的实施效果、监管执法的社会影响、平台治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治理的合规性、精准性、效率性与社会接受度。建立多元评估主体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评估,避免治理的自我循环。畅通评估反馈渠道,将评估结果及时转化为政策优化、监管调整的依据,实现治理的持续迭代升级。第三,完善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将质量评估结果与扶持资源挂钩,对优质文艺作品与创作主体给予政策扶持、流量倾斜、资金奖励、荣誉表彰,建立正向激励的引导机制。推动优质内容的传播推广,通过首页推荐、专题展映、奖项评选等方式,扩大优质作品的影响力,形成 “精品出圈、劣品淘汰” 的市场导向。

  1. 发展导向机制。

发展导向机制是发挥治理引领作用、锚定行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机制,通过战略、政策、监管的协同引导,推动新大众文艺向正确方向发展。第一,文化战略导向。围绕文化强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新大众文艺的发展定位与战略方向,引导行业服务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服务于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满足。将新大众文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强化战略引领作用。第二,政策法规导向。通过产业扶持政策、财税激励政策、人才培育政策等,引导资源向优质创作、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领域倾斜,鼓励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通过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划定发展底线与行为边界,引导行业在合规框架内创新。政策导向要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统一,既保持长期预期,也根据行业发展动态调整优化。第三,监管导向导向。监管不仅是约束,也是引导。通过监管重点的调整、监管尺度的把握、典型案例的处置,向行业传递清晰的政策信号,引导行业预期。对鼓励发展的领域采取包容监管,对需要规范的领域强化重点监管,通过监管的 “指挥棒” 作用,推动行业结构优化与模式升级。

  1. 风险管控机制。

风险管控机制是防范化解新大众文艺领域各类风险的底线机制,核心是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的风险防控体系。第一,建立风险识别预警体系。梳理新大众文艺领域的风险清单,重点涵盖意识形态风险、内容安全风险、版权侵权风险、金融投机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未成年人保护风险等类别。运用大数据监测、舆情分析、趋势研判等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与动态识别,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风险提前预警、主动干预,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构建闭环式风险处置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风险制定标准化处置流程,明确处置主体、处置权限、处置措施与时限要求,实现风险的快速响应、精准处置。建立跨部门、跨平台的风险联动处置机制,对跨域传播的重大风险开展联合处置,提升处置效率。完善风险处置的后续跟踪与效果评估,防止风险反弹与次生风险。第三,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聚焦高风险领域实施专项管控:针对算法推荐领域,建立算法备案、算法评估、算法干预机制,防控算法价值偏差风险;针对 AIGC 领域,建立生成内容标识、生成主体追溯、生成伦理规范,防控内容造假与侵权风险;针对数字艺术资产领域,严控金融化、证券化倾向,防控投机炒作与非法集资风险;针对未成年人领域,强化内容分级、防沉迷系统、个人信息保护,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1. 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是落实多元共治理念、提升治理民主化水平的基础机制,核心是保障公众的治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第一,建设便捷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托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内置功能等渠道,建立统一便捷的举报投诉、意见征集、评议建议入口,简化参与流程,降低参与门槛。完善举报反馈机制,对公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提升公众参与的获得感。第二,建立透明公开的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制定、重大政策调整、典型案例处置等事项,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定期公开治理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统计数据等信息,提升治理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培育公众治理主体性。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与法治意识,引导公众理性参与文艺创作与传播,自觉抵制不良内容。鼓励公众自发组织文艺评议、志愿监督等活动,培育民间文艺评论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治理氛围。

  1. 支撑服务机制。

支撑服务机制是治理体系高效运行的基础保障,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行业发展与治理实施提供底层支撑。第一,公共技术服务支撑。建设面向全行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创作者与机构提供内容审核、版权存证、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普惠性技术服务,降低行业合规成本。推动治理技术的公共研发与成果共享,避免平台重复建设与技术垄断。第二,版权服务体系支撑。完善数字版权登记、存证、交易、维权一体化服务体系,推广区块链版权存证技术,建立快速维权通道与纠纷调解机制,降低版权保护成本,提升版权运营效率。推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完善二次创作、合理使用的版权规则,平衡版权保护与创作活力。第三,人才培育服务支撑。构建多层次的文艺人才培育体系,既培育专业文艺创作人才,也培育懂文艺、懂技术、懂治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大众创作者的美育培训与合规培训,提升整体创作水平与合规意识;完善治理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治理队伍的数字化能力与专业素养。

  1. 融合协调机制。

融合协调机制是破解治理碎片化、实现系统协同的关键机制,推动治理各主体、各环节、各领域的深度融合。第一,跨部门协同调控机制。建立新大众文艺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网信、文旅、广电、版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治理力量,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政策会商,解决跨领域治理难题。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分工,避免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提升跨部门治理的协同性。第二,政企社联动创新机制。推动政府、平台、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之间的联动合作,围绕治理技术、规则标准、模式创新等开展联合攻关。鼓励行业组织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规范,推动治理标准的迭代升级;支持科研机构开展治理理论与技术研究,为治理提供智力支撑。第三,线上线下治理衔接机制。新大众文艺是线上线下融合的生态,治理也要实现线上线下衔接。推动线下文艺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将线下文艺主体纳入统一信用管理;线上治理向线下延伸,对线上违规的线下主体实施联动惩戒。打通线上线下治理的数据与规则,实现全场景一体化治理。

五、新大众文艺治理的实现路径

新大众文艺治理现代化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主体、技术、价值、生态等多维度协同推进,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的治理体系。

  1.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治理制度体系。

顶层设计是治理现代化的总纲领,必须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新大众文艺的发展与治理。一是制定中长期发展与治理战略。将新大众文艺治理纳入文化强国建设与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布局,制定专门的发展规划与治理纲要,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核心原则、重点任务与实施路径,为行业发展与治理工作提供清晰指引。战略制定要兼顾发展与安全,既明确创新发展的方向,也划定治理的底线红线,实现发展与治理同部署、同推进。二是健全分层分类的治理规则体系。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层级,推动制定数字文化产业促进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条例等专门性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文艺管理条例等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数字生态的条款,提升治理规则的法律层级与权威性。在部门规章层面,针对不同业态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填补规则空白;在行业规范层面,鼓励制定团体标准与自律公约,形成 “法律 — 规章 — 标准 — 自律” 多层次的规则体系。三是理顺跨部门治理的权责架构。在现有治理格局基础上,建立更高层级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新大众文艺治理的总体统筹、政策协调与重大事项决策,破解分业监管的体制性障碍。推进治理领域的 “大部制” 改革探索,整合相近领域的监管职能,减少部门交叉。建立权责清单制度,清晰界定各部门的治理职责,避免推诿扯皮与重复监管。

  1. 夯实法治基础,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新大众文艺治理。一是完善重点领域法律法规供给。聚焦当前规则空白突出的领域加快立法,重点明确 AIGC 内容的版权归属、责任划分与伦理规范,明确数字艺术资产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与监管主体,明确算法推荐的治理要求与责任边界,明确平台主体责任的法律边界与认定标准。针对网络文艺侵权、深度伪造、虚拟人运营等新型问题,完善法律责任条款,提升违法成本,形成清晰的法律预期。二是强化执法司法的精准性与协同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提升跨领域执法能力;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执法,建设智慧执法平台,实现线上巡查、远程取证、快速处置,提升执法效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强化法律威慑。完善司法救济渠道,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探索公益诉讼在文艺治理领域的应用,降低公众维权成本。三是加强普法宣传与法治意识培育。针对创作者、平台运营者、普通公众等不同群体开展精准普法,通过案例解读、合规培训、知识科普等方式,提升全行业的法治意识与合规能力。将文艺法治教育纳入国民美育体系,提升青少年的版权意识、网络文明意识与媒介素养,培育法治型的文艺消费文化。

  1. 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激发治理共同体效能。

多元共治是新大众文艺治理的必然选择,必须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治理合力。一是强化政府的统筹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要从 “全能型监管” 转向 “统筹型治理”,聚焦规则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价值引领核心职能,不越位、不缺位。深化 “放管服” 改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加大公共文化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大众基本文化权益。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平台内部治理。坚持 “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明确平台在内容审核、算法治理、版权保护、用户权益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清单。推动平台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架构,设立合规部门、伦理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专门治理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制度与流程。建立平台治理评估机制,定期对平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履职不到位的平台依法追责。引导平台平衡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强化平台的公共属性与社会责任。三是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与协调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行业组织的代表性、专业性与权威性,赋予其更多行业治理职能。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自律公约与行为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认证、评优表彰,建立行业内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才培训、交流合作,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提升。四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培育公众治理主体性。完善公众参与治理的制度设计,建立常态化的公众意见征集、评议、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的话语权。培育民间文艺评论力量与志愿监督队伍,发挥大众在内容评议、风气引导中的作用。推动文艺评论的大众化发展,鼓励普通观众表达审美观点,形成多元健康的评论生态,以评论引导创作、优化消费。

  1. 推进数智赋能,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

数字技术是治理能力升级的核心引擎,必须推动治理技术与治理体系深度融合,实现治理的数智化转型。一是构建一体化数字治理平台。整合各部门的治理数据与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新大众文艺数字治理平台,实现治理数据的互联互通、治理业务的协同办理、治理信息的统一发布。推动平台向下延伸,与各互联网平台、地方治理系统对接,形成上下联动、全域覆盖的数字治理网络。依托平台实现治理业务的 “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提升治理整体效能。二是运用大数据实现精准治理与风险预警。建立新大众文艺大数据监测体系,对全网文艺内容、传播态势、舆情风险、行业运行进行实时监测与深度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精准识别违规内容、追踪传播路径、定位责任主体,提升治理的精准度;通过趋势分析与风险建模,对行业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实现治理从 “事后处置” 向 “事前预防” 转变。三是优化算法治理机制,破解算法伦理困境。建立算法备案制度与算法评估制度,要求平台公开算法的基本逻辑与价值导向,对算法的社会影响进行定期评估。推动算法 “可解释、可干预、可追溯”,建立主流价值嵌入算法的技术路径,强化算法的价值引领功能,破解 “信息茧房” 与算法偏见问题。明确算法设计者、运营者的伦理责任,建立算法不当应用的追责机制,确保算法向善。四是推动治理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安全共享。建立治理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与安全规范,打破部门之间、平台之间的数据壁垒。在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治理数据的有序流动与共享应用,发挥数据的协同治理价值。加强治理数据的安全防护,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数据泄露与滥用,守住数据安全底线。

  1. 深化价值引领,共筑新大众文艺人文精神。

治理的最高境界是价值共识的建构,必须将价值引领贯穿治理全过程,推动新大众文艺成为新时代人文精神的重要载体。一是推动主流价值融入文艺创作生产全链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核心价值,融入治理规则、平台推荐机制与创作扶持政策,引导创作者在作品中传递正向价值。实施 “新时代精品工程”,扶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兼具艺术水准与大众吸引力的优秀作品,打造新大众文艺的标杆作品。推动主流价值的创新表达,鼓励用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实现价值引领与大众传播的有机统一。二是培育健康的文艺审美与消费文化。加强大众美育工作,将审美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大众的审美鉴赏能力与人文素养,引导大众从感官消费走向审美消费。开展文艺评论引导,建立权威、专业、大众的评论体系,发挥评论的审美引导作用,帮助大众提升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低俗、畸形审美。培育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念,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文艺消费观,反对盲目追星、过度消费、投机炒作等不良倾向。三是加强优质内容供给,推动文艺精品数字化传播。加大对优质文艺创作的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创作扶持机制,鼓励专业文艺工作者参与新大众文艺创作,提升整体创作水准。推动传统经典文艺的数字化转化与创新传播,通过短视频、数字展陈、沉浸式体验等方式,让经典文艺走进大众生活。搭建优质内容的传播平台与推广渠道,打破 “劣币驱逐良币” 的流量困境,让优质作品获得更多传播机会与市场回报。

  1. 培育产业生态,推动治理与发展良性互动。

治理不是目的,发展才是根本。要通过治理优化产业生态,以产业发展夯实治理基础,实现治理与发展的双向促进。一是完善数字文艺版权运营与保护体系。加快构建适应数字生态的版权制度,明确二次创作、合理使用的边界,完善数字版权授权机制,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发展版权运营服务业,培育专业的版权代理、评估、交易、维权机构,推动版权价值的深度开发与多元变现。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治理,维护版权市场秩序,激发创作创新活力。二是扶持中小创作主体与新兴文艺业态。完善中小创作者扶持政策,提供创作补贴、技术支持、孵化服务、人才培训等帮扶,降低创作门槛与经营成本。鼓励新兴文艺业态创新发展,对数字艺术、沉浸式演艺、文艺科技融合等前沿领域给予政策倾斜与试点支持,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遏制平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保障中小主体的生存发展空间。三是推动新大众文艺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延伸新大众文艺的产业链条,推动文艺与旅游、教育、科技、制造、商贸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文艺 +” 新业态,拓展文艺价值的实现路径。鼓励新大众文艺赋能传统产业,提升产品的文化附加值,助力产业升级。推动线下文艺场景的数字化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文艺消费新场景,培育新型文化消费模式,释放大众文化消费潜力。

六、新大众文艺治理现代化的几个关键问题

新大众文艺治理处于技术与文化的交汇前沿,面临诸多具有前沿性、争议性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既是治理的难点,也是决定治理走向的核心节点,需要进行专题式的深度探讨。

  1. 算法推荐的价值锚定与治理边界。

算法推荐是新大众文艺传播的核心驱动力,它重塑了内容分发逻辑,提升了传播效率,但也带来了价值偏差、信息茧房、算法霸权等治理难题,成为新大众文艺治理的核心议题。算法治理的核心矛盾在于:算法的技术逻辑以用户偏好匹配、流量最大化为目标,而文艺治理以价值引领、公共利益为目标,二者存在内在张力。当前算法治理面临三大困境:一是算法 “黑箱” 导致价值干预难,算法内部逻辑复杂且不透明,监管方与公众难以知晓推荐规则,无法有效判断价值导向;二是算法个性化与公共性的冲突,个性化推荐强化用户偏好,容易形成认知闭环,削弱文艺的公共价值凝聚功能;三是算法责任界定模糊,算法引发的不良传播后果,责任由平台承担还是算法设计者承担,尚未形成清晰共识。算法治理的关键是实现 “价值锚定”,将人文价值嵌入技术逻辑,确保算法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具体治理方向包括:第一,建立算法备案与评估制度,要求平台向监管部门报备核心推荐算法的逻辑框架,定期开展算法伦理评估与社会影响评估,将价值导向作为评估核心指标;第二,推动算法适度透明,要求平台向用户说明推荐逻辑,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保障用户的算法知情权与选择权;第三,强化算法的公共价值权重,在算法推荐中设置正能量内容的保底推荐比例,平衡个性化需求与公共价值传播;第四,明确算法责任归属,坚持 “谁运营谁负责”,平台作为算法的部署者与受益者,承担算法治理的首要责任;第五,培育算法伦理文化,推动算法设计者树立技术向善的理念,将人文关怀融入算法设计全流程。

  1. AIGC 文艺内容的权属与治理范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推动文艺创作进入 “人机共创” 时代,AIGC 能够快速生成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文艺内容,大幅降低创作门槛,但也对传统文艺治理的基础逻辑形成冲击,成为当前最具争议的治理前沿。AIGC 文艺治理面临三大核心难题:一是版权归属难题,AI 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权利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还是训练数据提供者,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规则,权属模糊导致侵权纠纷频发、商业运营缺乏稳定预期;二是内容质量与伦理风险,AIGC 可能生成低俗、虚假、侵权内容,且生成效率高、扩散速度快,大幅提升了内容治理的压力;同时 AI 深度伪造技术可能被用于恶意创作,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带来诚信危机;三是创作生态冲击,AIGC 的低成本生产可能挤压原创创作者的生存空间,消解创作的人文价值,导致文艺创作的同质化与空心化。AIGC 文艺治理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内容治理模式,需要构建适配人机共创的新型治理范式。第一,明确权属规则,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体系,明确由人类主体主导的 AIGC 创作,权利归属于人类创作者;完全自动生成的内容不享有著作权,但生成平台与使用者需对内容合规性负责;同时规范 AI 训练数据的版权使用,保障原作者合法权益。第二,建立生成标识机制,要求 AI 生成的文艺内容必须标注 “AI 生成” 标识,保障公众知情权,防止虚假误导;推动建立链上溯源机制,实现生成内容的可追溯、可验证。第三,划分分层责任体系,明确 AI 工具提供者的合规责任,要求内置内容审核、水印嵌入等安全机制;明确使用者的内容责任,对使用 AI 生成违规内容的行为依法追责。第四,平衡创新与保护,鼓励 AIGC 技术在文艺领域的合法创新应用,同时建立原创保护机制,扶持人类原创精品,避免技术对人文创作的替代与消解。

  1. 数字文艺资产的流转合规与价值引导。

数字艺术资产是数字技术与文艺价值融合的产物,以 NFT 为代表的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实现了文艺作品的数字化确权与资产化,为文艺价值发现开辟了新路径,但也伴随投机炒作、金融化风险、权属不实等治理乱象。数字文艺资产的治理痛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化与投机风险,部分平台将数字藏品包装为投资品,炒作价格、诱导交易,甚至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背离了文艺资产的文化属性;二是权属与价值对应不实,很多数字藏品仅对应一张图片,未绑定真实的版权权益,也无法保障稀缺性与唯一性,存在价值虚高、权益空心的问题;三是交易监管空白,数字文艺资产的二次交易规则、交易平台资质、投资者保护等缺乏明确规范,交易乱象频发,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数字文艺资产的治理,核心是回归文化属性,抑制过度金融化,实现合规流转与价值引导的统一。治理的基本思路包括:第一,明确监管定位与边界,坚持数字文艺资产的文化商品属性,严禁金融化、证券化运作,严格限制二次交易,坚决打击投机炒作与非法集资;第二,完善确权与权益绑定机制,规范数字文艺资产的铸造流程,确保数字资产与真实版权、实体权益一一对应,明确购买者享有的具体权利,避免 “空气藏品”;第三,规范交易平台运营,实行交易平台准入管理,明确平台的合规责任,建立交易监测、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引导价值回归,推动数字文艺资产与实体文艺产业结合,赋能线下展览、演出、文创开发等场景,挖掘文化价值与应用价值,让数字资产真正服务于文艺产业发展,而非投机工具。

  1. 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与公共性平衡。

互联网平台是新大众文艺的核心载体,也是治理的关键节点。平台兼具商业属性与公共属性,二者的张力导致平台责任界定成为治理的核心难题:责任过轻会导致乱象丛生,责任过重则会抑制平台创新活力,甚至替代公共职能。当前平台责任治理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责任边界模糊,法律法规对平台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不同层级责任的划分标准不清晰,导致平台责任泛化或虚化;二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平台作为商业主体以盈利为目标,而治理要求其承担公共管理职能,二者的内在冲突导致平台责任落实打折扣,出现 “选择性治理”;三是平台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平台掌握算法、数据与规则制定权,事实上拥有强大的公共治理权力,但对应的责任约束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平台权力滥用。科学界定平台主体责任,核心是实现商业属性与公共属性的平衡,做到权责对等、分类施策。第一,建立分级分类的责任体系,根据平台的规模、业态、影响力进行分级,明确不同层级平台的责任清单,避免 “一刀切”;对头部平台设置更严格的公共责任,对中小平台适当降低合规成本。第二,细化责任类型与认定标准,区分内容管理责任、算法治理责任、数据安全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等不同类型,明确每种责任的认定标准、免责情形与处罚尺度,提升责任认定的精准性。第三,强化平台公共性约束,推动平台建立公共利益委员会,引入外部代表参与平台重大规则制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核心算法、内容规则,要求接受监管部门与社会监督;建立平台收益反哺公共文化的机制,引导平台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第四,规范平台治理权力,防止平台滥用封禁、限流等管理权限,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平台治理行为的申诉与救济机制,对平台不当管理行为予以纠正。

  1. 青年亚文化文艺的引导与包容治理。

新大众文艺的核心受众与创作主体是青年群体,青年亚文化文艺是新大众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圈层文艺、二次元、潮玩文化、小众艺术等多元形态。青年亚文化文艺具有鲜明的代际特征与圈层属性,既蕴含创新活力,也存在价值偏差、圈层对立、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是治理的重点与难点。青年亚文化文艺治理的常见误区是简单封禁、粗暴否定,这种方式不仅难以达到治理效果,反而容易激发逆反心理,加剧圈层隔阂。青年亚文化不是洪水猛兽,而是青年群体表达自我、建构身份、社交联结的重要载体,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创造力与文化活力。治理的核心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引导,实现包容与规范的统一。青年亚文化文艺的治理应坚持 “包容尊重、价值引导、转化赋能” 的基本思路。第一,尊重青年文化的多样性,摒弃单一审美标准,承认亚文化的合理存在空间,不随意贴标签、搞批判;深入理解亚文化的逻辑与诉求,以平等对话的姿态开展沟通,避免居高临下的说教。第二,强化价值引导,找准主流价值与亚文化的契合点,用青年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正向价值,推动亚文化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对亚文化中存在的低俗、暴力、极端等不良倾向,精准靶向治理,不扩大化、不株连整个圈层。第三,推动转化赋能,挖掘青年亚文化中的创新元素与文化价值,引导其与主流文化、传统文化融合,转化为文艺创新的动力;扶持优秀的青年创作力量,为其提供展示平台与成长通道,让青年从文化消费者转变为文化建设者。第四,加强圈层治理,针对圈层中的非理性应援、网络暴力、攀比消费等问题,规范圈层组织行为,引导理性追星、理性消费,培育健康的圈层文化生态。

  1. 国际传播视野下的治理话语权建构。

新大众文艺不仅是国内文化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短视频、网络文学、数字艺术等新大众文艺形态,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持续提升,成为国际传播的新力量。但与此同时,国际传播中的内容合规、文化冲突、话语博弈等问题,也对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新大众文艺国际传播的治理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内治理规则与国际规则衔接不足,部分国内合规的内容在海外可能引发文化冲突,而海外平台的治理规则又可能损害中国创作者权益;二是国际话语权重不足,全球数字文艺治理的规则主要由西方主导,中国的治理理念与文化价值难以充分体现;三是跨境治理协作难,数字文艺的跨境传播具有无界性,而各国治理标准差异大,跨境侵权、不良内容跨境传播等问题难以有效治理。新大众文艺治理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将国内治理与国际传播统筹考量,推动治理话语权建构。第一,完善跨境内容治理规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保障国内文化安全,也支持文艺出海;建立出海内容的合规指引与服务机制,帮助创作者了解目标国的文化规则与法律要求,降低出海风险。第二,推动中国治理理念与规则走出去,提炼中国新大众文艺治理的经验与模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话语;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文化治理规则制定,在国际组织与多边机制中发出中国声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秩序。第三,加强跨境治理合作,与相关国家建立数字文艺治理的双边与多边协作机制,在版权保护、内容治理、打击跨境违法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治理难题。第四,以治理赋能国际传播,通过治理提升中国新大众文艺的整体品质与国际形象,推动更多承载中国文化、中国价值的优质作品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总结

新大众文艺的兴起是数字时代中国文艺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治理现代化则是保障行业健康繁荣、共建人文精神的核心支撑。从历史脉络看,中国文艺治理经历了从行政管控到协同治理、再到数字治理现代化的演进,治理理念与手段持续迭代;从现实态势看,新大众文艺治理已初步形成框架,但仍面临规则滞后、协同不足、技术困境、价值弱化等深层挑战,治理的转型迫在眉睫。推进新大众文艺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中心、法治规范、技术赋能、多元协同、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构建运营监管、评估提升、发展导向、风险管控、公众参与、支撑服务、融合协调七大机制,形成闭环高效的治理体系。在实施路径上,要从顶层设计、法治建设、多元共治、数智赋能、价值引领、生态培育六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治理从被动管控向主动建构升级。面对算法治理、AIGC 规制、数字资产治理、平台责任、青年亚文化、国际话语权等关键前沿问题,治理不能简单沿用传统逻辑,而要秉持开放包容、守正创新的态度,在实践中探索适配新形态的治理方案。

新大众文艺治理的终极目标,不是构建一套僵化的规则体系,而是在数字时代守护文艺的人文属性,激发大众的创造活力,最终实现新时代人文精神的共建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