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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在沈阳市某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周达律师凭借对网络侵权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与出色的庭审策略,成功代理郭某某、徐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四位当事人,在一审中赢得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全面胜诉判决。面对原告作为拥有近50万粉丝的知名博主所发起的侵权指控,周达律师团队通过重新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法律争点,最终以“公众人物应具有更高容忍义务”的核心抗辩思路扭转战局,获得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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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网络言论引发名誉权之争

本案原告系某短视频平台拥有49.6万粉丝的知名博主,日常通过发布视频记录患儿治疗历程并进行直播带货。原告主张,被告郭某某、徐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其作品评论区发布“老赖”“骗纸”“活该生傻子”等言论,并发布法院“老赖”曝光信息,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与隐私权,要求四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初期形势对被告方极为不利——原告粉丝量庞大、网络影响力显著,且相关评论内容确实存在言辞不当之处。

律师介入

周达律师临危受命,重新审视案件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周达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指出,本案的核心并非简单判断评论言辞是否妥当,而在于厘清网络言论侵权认定的法律边界。周达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对个别不当言论的辩解,而是将视野拓展至原告作为网络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一更高维度。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深入研究及对大量类案裁判规则的比对分析,周达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原告作为拥有近50万粉丝的带货博主,已具备公众人物属性,其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依法应当对网络舆论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这一认知成为全案破局的关键支点。

精准破局

重构抗辩逻辑,锁定“公众人物容忍度”核心防线

周达律师果断调整了传统侵权案件中“逐条反驳侵权事实”的常规抗辩思路,转而构建以“原告公众人物身份—较高容忍义务—言论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为主轴的全新防御体系。他指出,原告作为公开发布视频并从事直播带货的知名博主,其言行已进入公共领域,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合理监督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周达律师进一步论证:虽然部分评论言辞欠妥,但综合来看,相关言论并未导致网络用户及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人品及所售产品产生错误认知,其社会信用评价并未因此降低。这一论证彻底跳出了“就事论事”的被动局面,将案件焦点从“言论是否不当”成功转移至“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侵权”。

庭审交锋

以法理与类案论证击破原告主张

庭审中,周达律师围绕“公众人物容忍度”原则展开多层次论证。他详细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强调必须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原告主张的隐私权受侵害问题,周达律师指出原告所主张的“隐私信息”实为已公开的法院执行信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范畴。此外,周达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同类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有力佐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在面对公众人物时应适用的差异化裁判标准。整个庭审过程中,周达律师以扎实的法理功底与严密的逻辑论证,逐一化解了原告方的各项指控。

胜诉落地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周达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作为一个公开发布视频的带货知名博主,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那么相对应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方面,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度。三被告回复网友评论虽然言辞欠妥,但三被告的言论并未造成网络用户、媒体观众等对原告出售的产品以及人品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使其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故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看似不利的被动局面到赢得全面胜诉,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周达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刻洞察、对网络侵权案件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关键时刻敢于调整办案思路、另辟蹊径的专业勇气。周达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素养,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同类网络言论侵权案件的抗辩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样本。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