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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晚报)
两年前,因室友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在武汉城市学院就读大三的男生杜均浩,全身90%烧伤。7月5日,杜均浩的父亲杜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案一审已于近日宣判,“我们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高,已经上诉。”
据一审判决书,在刑事方面,被告人小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在民事判决部分,小李承担51%的责任,杜均浩自身承担15%的责任。此外,房屋出租方、电动自行车出租方、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杜先生介绍,截至目前,杜均浩共接受了12次植皮手术,家人总共进行了9次供皮手术,但杜均浩的身体已基本丧失排汗功能,只能靠头皮散热,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头皮毛囊炎。事发至今,杜均浩共花费医疗费300多万元,主要依靠各类社会善款。
▲事发时监控画面显示,杜均浩租住的房间门口突然冒出火苗,小李从房间内冲出来,拿起走廊的两瓶灭火器对着房间进行喷射。受访者供图
合租室友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进屋内充电,
被害人全身90%烧伤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小李出生于2003年,2024年7月初案发时,他即将满21周岁,还是学生,与杜均浩是同学关系。
杜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2024年暑假,杜均浩和小李留在学校附近打工,杜均浩找了一个装修类的工作,小李去做外卖骑手,二人合租了一间房子。刑事判决书证实,2024年6月底,杜均浩邀请小李一同住在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一自建房,每月收取小李租金。
2024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小李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他租住的房间内充电。次日凌晨6点,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爆炸,引发火情,造成杜均浩全身多处被烧伤。
事发时监控画面显示,2024年7月9日6时01分,杜均浩租住的房间门口突然冒出火苗并伴随着阵阵浓烟,小李从房间内冲出来,拿起走廊的两瓶灭火器对着房间进行喷射,浓烟充满了走廊,监控画面也被浓烟遮挡。6时02分许,浓烟稍微散去后,杜均浩从房间走出后倒在地上,而房间内再次涌出大量黑烟,并灌满走廊遮盖了监控画面。
据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9日6时01分左右,起火点位于315室东北侧木柜东南角上方锂电池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自燃、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等因素,综合认定为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受伤后,杜均浩被送医救治,其间还被下达过病危通知书。据刑事判决书,经鉴定,杜均浩的主要损伤为全身烧伤90%,三度烧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目前生命体征稳定,但全身大面积烧伤尚在治疗过程中。
▲受伤的杜均浩。受访者供图
杜先生介绍,杜均浩在接受12次植皮手术后,情况仍不乐观,基本丧失排汗功能,目前还在等待天气转凉,进行下一次植皮手术。
刑事判决书提到,案发当天,小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日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允许自行离开。同年9月4日,小李再次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8日止。
多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发后,杜均浩一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包括小李、电动自行车的出租经营者潘某某、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施工及承包方、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先锋居委会”)、负责拆除施工的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罡泰公司”)、房屋出租人、负责拆除工作的武汉鑫华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华文公司”)。
杜均浩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00万余元,法院核定,对杜均浩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的比例问题,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于小李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李作为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人,为了避免锂电池在楼下被盗,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且在察觉锂电池存在发热的情况下,依然未引起警惕,继续带到室内充电,最终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小李向原告赔偿51%,即151万余元。
杜均浩一方认为,小李的电动自行车是从潘某某处租赁,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因锂电池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火灾,导致杜均浩受伤。法院认为,潘某某作为电动车的出租经营方,应当参照销售过错承担产品缺陷侵权赔偿责任。案发前,小李曾向潘某某的店员反映过锂电池发烫的问题,也曾到店员处更换充电器,但当时没货,因此未能及时解决电池发烫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潘某某承担10%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的租住房屋,是风景区管委会已征收准备拆迁的房屋。房屋的拆迁工程被层层转包,最终房屋的其中一间被出租给杜均浩和小李。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不可出租的房屋,参与转包工程、出租房屋的四人明知该房屋属于拆迁房屋,出租行为为无权处分,房屋线路存在铝导线、铜导线拼接的现象,不能排除线路可能对充电产生影响,且正是基于四人违规出租行为,才导致火灾发生在案涉房屋内,与四人的出租行为有关联,且四人均从中获益、对房屋违规出租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四人各自过错程度和收取租金的情况,判决四人共承担4%的责任。
风景区管委会是征收部门,先锋居委会是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居委会将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委托罡泰公司实施,罡泰公司向鑫华文公司发出工作指令单,要求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拆除。
法院认为,风景区管委会已经尽到了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先锋居委会作为房屋的管理者,未按风景区管委会的指示做好房屋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未经允许对外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罡泰公司、鑫华文公司虽因资金问题停工,但并未办理退场和移交手续,且罡泰公司将案涉房屋的拆除工作交给鑫华文公司后,未对鑫华文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和出租房屋进行有效管理,罡泰公司、鑫华文公司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上述两家公司、先锋居委会共承担20%的责任。
杜先生表示,案发至今,他们共收到各类善款约330万元,包括区政府给予的5万元、杜均浩所在学校的捐款以及当地学校、市民和网友捐助,目前,这笔费用几乎都用于杜均浩就医。目前,他们只收到小李赔偿的经济损失1万元。
民事判决中原告承担15%责任
在此次民事判决中,法院判决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需承担15%责任。
判决书提到,杜均浩邀请小李同住,并直接向小李收取租金,是小李的房屋出租方,负有对出租屋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前,小李数次在房内给锂电池充电,杜均浩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仅口头提醒。
此外,杜均浩称,当晚“凌晨1点多才回出租屋,当时很困洗个澡就睡了,并未留意旁边是否有电池充电”。法院认为,杜均浩此前就知晓小李经常在室内进行锂电池充电,应当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去观察室内的环境,不应放任安全隐患在室内,且该电池放置于小李、杜均浩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属于可肉眼立刻观察到的位置,杜均浩的陈述即使属实,依然不能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过错责任。
杜先生认为15%的民事责任过高,他表示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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