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江苏高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自然人杜某某与陆某化工的专利纠纷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亿元,另支付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一举刷新中国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侵权获赔的最高纪录。
该案不仅赔偿金额惊人,更在技术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解除后侵权认定、以及赔偿计算上确立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规则。
▌案件背景
原告杜某某曾入职被告陆某化工公司担任厂长,负责其核心产品——电子级氧化铜的生产与技术。杜某某在此过程中研发了“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等系列核心技术。
杜某某长期许可陆某化工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
2019年6月,杜某某从陆某化工公司离职,双方合作基础不复存在。此前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许可协议解除后,陆某化工公司仅对原有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进行局部改造,仍继续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内的氨法生产装置及工艺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
杜某某认为陆某化工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实质性改变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案件过程
双方纠纷历经专利无效、权属诉讼、一审、二审多个环节,全程硬核对抗,可谓是步步惊心。
2021年,陆某化工率先发难,起诉主张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应归公司所有。南京中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陆某化工全部诉求,明确三项专利所有权归杜某某个人,为后续侵权诉讼筑牢基础。
2021年10月,杜某某诉陆某化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正式立案。杜某某起诉陆某公司,索赔金额高达2亿元,天价专利战正式拉开帷幕。
2022年,陆某化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试图从根源上推翻维权依据。国知局经审查,维持三项发明专利有效(仅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杜某某核心维权根基未被动摇。
2024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陆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赔偿杜某某1.2亿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1.2亿元赔偿原判。同时优化停止侵权履行方式,允许被告在法院监督下限期改造设备,兼顾权利保护与资源节约。
▌司法裁判确立三大规则
本案作为最高法与江苏高院重点发布的标杆案例,不仅创下赔偿纪录,更明确三大司法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指引。
局部改造≠不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虽然对设备进行了改动,但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替换,因此构成等同侵权。
许可终止后先用权无效
先用权保护的是独立研发或善意使用。被告的技术直接源于原告许可,合同解除后继续实施缺乏善意基础,其先用权抗辩被驳回。
高额赔偿的计算逻辑
法院参考其历史利润,结合专利技术对主营产品的核心贡献率,以及陆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历史成因,而且有主动避让专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因此科学酌定赔偿1.2亿元。
▌案件启示
对于技术持有者而言:核心技术是安身立命的资本,一定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保护,明确权属,避免后续被主张“职务发明”;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应明确合作关键条款,防止因权属模糊埋下天价隐患;另外,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夯实权利基础。
对于企业而言:依托外部核心技术发展时,更需建立合规使用与风险防控体系;合作到期后,要注意主动避让侵权,要知道简单的局部改造无法规避侵权风险。真正的规避设计必须让技术方案产生实质性差异,彻底脱离原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掌握核心技术,积极进行专利布局,才是发展硬道理!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