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的停车位上冒出地锁,路过的行人摔成十级伤残。伤者索赔十余万元,安装地锁的人辩称是行人自身疏于观察路面所致。物业公司主张车位不归其管理,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地锁伤人案”作出判决,厘清了多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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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图

事发
路人摔成十级伤残

某日傍晚,李某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路过小区外的停车位时,突然脚下一绊,整个人重重摔倒在地。他瘫坐在地面休息许久,才发现身旁车位上立有高出地面的地锁。家人赶到后紧急送医,经司法鉴定,李某因身体两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次日,李某家属报警并前往现场查看,了解到涉案停车位的地锁为赵某私自加装,遂向法院起诉赵某。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核查事发区域车位管理权责后,根据李某的申请,追加在该区域设置收费岗亭、升降杆的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装锁人、物业公司各执一词。原告李某诉称,赵某私装地锁、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其途经时被地锁绊倒受伤,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十余万元。

被告赵某认可地锁由其安装且事发后已拆除,但主张李某无法举证证明摔倒受伤与地锁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辩称,其并不知晓有人私装地锁。虽该区域收费岗亭、升降杆由其搭建,但涉案车位坐落于其他小区门口,归属该小区自行管理,物业公司从未对该车位收取任何费用。

争议焦点
谁该担责?责任怎么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赵某擅自加装高出地面的地锁,明显增加行人通行的安全隐患,是本次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事发区域的停车位租赁协议,物业公司系涉案停车位的管理方,负有保障停车场内设施符合安全规范的义务。面对路面凸起、易于辨识的私装地锁,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发现并清理整改,未尽到场地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系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再次,李某步行途经时,负有观察路面、规避通行风险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案涉地锁凸起醒目、极易辨识,李某疏于留意脚下路况,自身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其二,侵权责任怎么分?赵某私自安装地锁属于积极作为的过错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属于消极不作为的过错侵权行为,两行为虽无共同故意,但各自独立并相结合共同导致李某因地锁而摔倒受伤,故物业公司应当与赵某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 | 新民晚报

作者 | 赵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