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28篇|终结执行以后,还能不能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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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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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比终本更“重”。它意味着执行程序因法定事由结束,但不同类型的终结,后果并不一样。有的仍可能再次申请,有的则基本走到尽头。

程序性终结不一定消灭债权。

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长期履行和解等情形,可能属于程序性终结。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若原终结裁定违法,案件也可能恢复到原执行状态。

终结执行后,执行措施原则上应解除,但有例外。

终结执行一般应解除查封、冻结、限高、失信等措施。但在撤回申请未放弃债权、执行依据条件尚未成就、长期履行和解等不免责终结情形下,为保护后续执行,相关措施可能不必立即解除。

以物抵债后,不能草率终结执行。

不动产以物抵债后,法院往往还要办理腾退、交付、过户协助等事项。裁定以物抵债当天就终结执行,可能损害债权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利益,也可能压缩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律师实务提醒

收到终结执行裁定后,要立刻判断是程序性终结还是实体性终结。认为不应终结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注意六十日异议期限,别把救济窗口放过去。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二章第七节“四、终结执行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