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某生物医药公司与新西兰某医药原料企业跨境判决执行案件落下帷幕。北京国樽律所涉外争议解决团队凭借对跨境司法协作规则与新西兰本地法律的深刻理解,通过 “司法承认 + 谈判推进” 双路径,成功推动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在新西兰境内落地执行,帮助客户全额收回约 70 万美元的损失款项,案件圆满办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山东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新西兰某天然药材原料企业在华授权经销商。双方经销协议履行期间,新西兰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单方面收回经销授权,导致委托人已批量采购的货物无法在国内市场正常销售,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美元。委托人就该经销合同纠纷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新西兰公司按约定购回全部库存产品,并支付违约损失款项。因被执行人注册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新西兰境内,委托人委托国樽律所办理该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事宜。

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1.2025 年 4 月 9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国樽律所涉外团队,启动跨境判决执行相关工作;

2.2025 年 4 月 - 6 月:完成生效判决文书的公证认证、规范翻译与全套申请文件筹备,对接新西兰本地司法协作渠道,正式提交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

3.2025 年 7 月 - 10 月:配合新西兰当地司法程序完成文书送达,针对对方就管辖权、判决效力提出的抗辩提交法律意见,推动新西兰法院裁定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效力;

4.2025 年 11 月 - 2026 年 1 月:启动被执行人境内财产查控程序,同步与对方代理律师开展执行和解谈判,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项下金钱给付与产品回购义务;

5.2026 年 2 月 4 日:被执行人全额支付判决项下购货款与违约赔偿款,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行结案,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难点集中于以下五点:

1.中国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资质认定:需完整举证中国法院对案件享有合法管辖权、判决为生效终局裁判、审判程序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排除新西兰法律规定的不予承认情形,是案件推进的核心前提。

2.跨境送达与财产查控实操障碍:被执行人住所地与主要财产均位于境外,需依托双边司法协助渠道与本地协作网络完成合规送达,同步摸排财产线索,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执行周期拉长。

3.复合判项的可执行性落地:生效判决同时包含 “产品回购” 的行为履行义务与金钱给付义务,需结合新西兰本地执行规则明确两类义务的执行路径,保障判项内容全面落地。

4.中外司法程序的时效衔接:跨境执行涉及公证认证、司法转递、本地立案、审查听证等多环节,需精准把控各节点时限,压缩整体办案周期,降低客户时间成本。

5.执行回款的跨境合规流转:需统筹解决执行款项的跨境支付、外汇合规等配套问题,保障客户实际收到案款,实现权益闭环。

法律依据

(一)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与国内法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两国约定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为本案跨境执行提供了直接的双边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新西兰法下外国判决执行的程序规则

1.新西兰《2016 年高等法院规则》:明确外国判决在新西兰申请登记、承认与执行的立案标准、审查流程与法定抗辩事由,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可登记为新西兰本地判决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新西兰普通法裁判规则:外国判决需满足终局性、作出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不存在欺诈或违反自然正义等法定要件,方可在新西兰获得承认与强制执行效力。

(三)经销合同违约的实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生效判决据此认定新西兰公司单方收回授权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对应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