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是法外开恩,考验期亦绝非自由放任。为严肃刑罚执行纪律,破除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判缓即无事”的侥幸心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筑牢社区矫正监管防线。7月3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对缓刑考验期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罪犯杜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先后两次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处罚,且经谈话教育后仍不配合监管,文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建议撤销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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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集中学习、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擅自脱离监管,被执行机关给予警告两次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杜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杜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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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裁定书当场送达后即生效,公安民警将罪犯杜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在庭审结束后的警示教育环节,承办法官现场释法,以此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再次警示:“判处缓刑,是法律给予在社会上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绝不意味着无罪释放,更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考验期就是法定的‘观察期’,唯有遵纪守法、严守规矩,才能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但若肆意妄为、屡教不改,法律必将亮出‘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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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沉浸式”警示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亲眼目睹了“墙外”与“墙内”的一步之遥。从宣读撤销缓刑裁定到被戴上手铐收监,整个过程对现场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了强烈的心理震慑。下一步,砚山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给真心悔过者出路,也对屡教不改者亮剑,持续深化与司法行政、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把缓刑考验关口,常态化开展撤销缓刑警示教育,持续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

来源:文山政法

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