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娜 李洋杰)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兼职取送现金的案件,法院判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华(化名)初中辍学后在家待业。2025年7月,通过游戏认识网友李斌(化名),后李斌给王华介绍工作,称有运送货物、500元一天的兼职,王华随即到北京与李斌见面后进行兼职,李斌提供手机和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应李斌要求,先后五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人处取现金后交给李斌。王华称其知道运送的是现金,做完第三单时感觉可能违法,但是为了赚钱便未多想。经查,涉案人民币5万元系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刘红(化名)被诈骗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王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华先后五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人处取现金后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取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家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这一行为使得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难以追缴,客观上帮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在求职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帮忙取送现金、转账汇款、代收不明物品的“兼职”,一定要问清来源、核实用途。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要求帮忙转账、取现就能轻松获取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务必坚决拒绝。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