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的诉求居然是把钱都判给被告?看似荒诞的一幕背后,是上海一个“老养残”家庭面临的现实困境。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件,除了司法审判,法院还尝试联动各方力量,帮助更多“老养残”家庭。
本案的原告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多年来,她和丈夫一同照料患有重度精神分裂症且双目近乎失明的女儿。女儿必须长期服药控制病情,生活、认知均无法自主,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丈夫因病离世后,老人发现自己面临一个全新的难题。老两口平时省吃俭用攒下的存款,分散存放在4张银行卡里,这是女儿日后治疗、用药、养护的全部指望。由于银行卡在丈夫名下,他生前既未订立遗嘱,也未提前办理意定监护、财产托管相关手续。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继承人只能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文书才能申领逝者名下存款。
因办理公证未成,老人只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丈夫名下全部存款由女儿继承。
由于老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母女对簿公堂,实际上成了“自己告自己”。根据民事诉讼规则,一人不能代表对立的双方。加之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儿无配偶、无子女,亦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竟找不到第二人能替她出庭。本案由此陷入程序死结。
在得知这对母女的情况后,闵行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认为,若简单驳回或机械等待监护人变更,不仅无助于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更可能让类似困局陷入“无人管、不敢管”的消极循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委会可依法承担公职监护人。于是,法官主动联系属地居委会,充分释明法律义务与权利,居委会表示对该家庭情况十分熟悉,愿意指派专人作为女儿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这场庭审在虹桥镇综治中心进行。庭审中,承办法官当庭释明公职监护、诉讼代理人相关法律规则。庭审结束后,双方对财产处置均无争议,现场达成调解,一致同意盘活全部存款,作为残障女儿长期照护的费用。
个案背后,是“老养残”家庭普遍面临的监护接力难、财产处置难、后续安置难等一系列问题。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以此案为契机,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监护真空、程序梗阻等普遍性问题,联合多家职能部门,依托“法庭+综治中心+全域居委”三级调处网络,用好巡回审判、上门调解、社区快速对接三大服务通道,在虹桥镇织密了一张“摸得着、靠得住”的特殊群体防护网。
具体而言,依托社区网格常态摸排,紧盯“老养残”、独居失能老人动态,第一时间上报监护缺失、财产纠纷隐患。建立监护失效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老人离世、监护人突发失能等极端情形,明确由居委会依法“接棒”,承担临时监护、事务代理及出庭应诉职责,法院则依托综治中心平台指导监护指定、财产析产等。
原标题:《自己起诉自己?上海这场消极循环官司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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