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7月7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6年7月7日至7月22日。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涵盖八项内容,旨在完善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其中明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但已搬迁封房的,可享受签约期各项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但已搬迁封房的,可享受签约期各项奖励。
二、标准房型面积增设150平方米的房型。根据征收实际及项目签约情况,确有被征收人需要安置150平方米以上房型,且安置户数达到10户(含10户)以上的,可增设1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房型,但最大房型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适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二十三条补偿的,“无房户”是指被征收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前5年无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析产等)。
四、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婚前已享受征迁安置,因结婚、生子新增人员未享受过征迁安置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户家庭直系亲属成员原享受征迁安置面积(含公摊补偿)不足按现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的,给予补足。
五、对于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个人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外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六、征收车位、车库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车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车位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车位安置数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单位回购。
七、被征收人可用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依据安置房(含安商房)车位市场评估价格等值置换安置房(含安商房)车位。车位安置数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单位回购。
八、对于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安置房(安商房)项目不能建设,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新增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商房)予以疏解安置,允许被征收人改选货币补偿。征收项目属地政府应制定异地疏解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对于具备交房条件的安置房(安商房)现房,自公告选房之日起1个月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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