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玩古玩收藏,向来是不少人的兴趣所在,有人痴迷于古物的历史底蕴,有人看重其收藏与升值空间。可古玩市场品类复杂、真伪交织,“捡漏”的惊喜和“打眼”的无奈时常相伴相生。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7月7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古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玩属于特殊商品,其交易中普遍遵循特定行业惯例。买受人应依靠自身的知识、经验、眼力来辨别真伪,出卖人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作出保证。双方之间已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已按约交付了标的物,且交易完成时间较长。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物品的朝代等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买方要求退款,依据不足。

购买古玩近5年,买方称系赝品要求退款

金山区人民法院透露,2020年8月,张先生和朋友到陈先生店内以及家中选购古玩,最终挑中宣统款粉彩百蝶瓶、乾隆款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各一只,以及其他品类若干件,总价87000元。

2020年10月,双方协商将其中的部分物品进行了更换,陈先生出具了价格情况说明一份,其上载明了更换情况和各件古玩的价格,但对于物品年代真伪未作约定,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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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案涉古玩物品。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2025年4月,张先生提出百蝶瓶、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系赝品,要求退货退款;陈先生则以时间太久、购买古玩就是凭眼力、购买前已经由张先生和朋友“掌眼”为由拒绝。双方遂发生争执并诉至人民法院。

张先生表示,当时是陈先生再三保真其才购买的,现相关物品为赝品致使其蒙受经济损失,陈先生存在欺骗行为,应予以退款并支付利息。

陈先生表示,张先生称上述物品是赝品并无相关的依据予以证明。古玩行有不成文行规:“真假自鉴、风险自负、下手谨慎、落子无悔”,一般就是“出门不退”。同时,上述物品亦曾参加相关巡展,经过专家鉴定,因此不认可张先生的相关诉求。

为何“退款依据不足”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得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等,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案涉物品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该交易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古玩属于特殊商品,其交易中普遍遵循特定行业惯例。买受人应依靠自身的知识、经验、眼力来辨别真伪,出卖人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作出保证。如果双方确实存在保真承诺,则需要明确约定。

本案中,首先,双方之间已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已按约交付了标的物,且交易完成时间较长。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物品的朝代等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张先生要求退款,依据不足。

其次,张先生虽主张其委托他人对三件物品进行了鉴定,但未能提供鉴定证据。张先生称陈先生再三保证物品为真品,但从陈先生出具的价格情况说明来看,其中并未作出保真承诺。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张先生不仅到陈先生的店里看货,还到陈先生家中挑选,双方也进行过一次换货,说明双方对本次交易经过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基于古玩交易的特殊性,陈先生已按约履行交付义务,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先生主张陈先生存在欺骗行为,难以成立。

综上,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